关于依法依申请注销新郑市牧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通报
索引号:005299419/2020-00064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业/业务信息/其他发布机构: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键词:畜牧业文号成文日期:2020-04-29发布日期:2020-04-29体裁生效日期:2020-04-29废止日期关于依法依申请注销新郑市牧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通报新郑市牧鑫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祝彦龙,经营地址:和庄镇歹庄辛集村,经营范围:肉羊养殖,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号: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80007号。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不再从事规模养殖,其原与新郑市友爱优宠动物诊所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9日),未发放畜牧类兽医许可证件,未办理《畜禽养殖代码证》。
该企业因未按照规定递交2018年度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且多次督促未改正,2019年3月15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企业2020年1月20日办理完成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注销手续。经再次督促,递交了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交回了正本,副本因管理不善丢失。
报经农委分管畜牧审批领导批准,决定予以依法公告注销。
注销依据:农业部2010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请监管执法部门加强监督巡查,避免无证在原场地从事规模养殖行为,依法保障我市畜牧业动物防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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