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天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 索引号:680759247/2020-0005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5-25
  • 发布日期:2020-05-25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天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2020〕第005号

     

    河南天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9824725Y

    法定代表人:路灵政

    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土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于2020年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土墙村的河南天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单位非标杆企业正在生产混凝土。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2020〕0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港)环监罚先听告字〔2020〕第00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或者环境影响较小、污染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该企业是当年度初犯并及时停产,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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