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警 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 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 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9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 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 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 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 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四、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五、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六、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 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八、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 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 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 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 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十、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 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 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十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 人民警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人民警察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二、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以公民的报 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三、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