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市保障性住房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保障性住房领域已纳入国家制定的26个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为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0〕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保障性住房等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编制本地标准目录的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0〕13号)重要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住房保障系统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实际,市住房保障局制定了《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0年6月 24日
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
为全面推进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透明度和公开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保障性住房等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编制本地标准目录的意见》精神,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结合实际科学编制本地标准目录是促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基础工作,是落实基层“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具体举措,是规范基层政务公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本指引围绕住房保障工作中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对基层公开事项及公开标准作出了规范化要求。各级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和监督作用,认真抓好本指引的贯彻落实,推动我市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升。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县(区)及以下保障性住房领域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公开主体包括市、县(区)及以下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以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三、公开目录及事项标准
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一级事项10项,包括法规政策、重大决策、规划计划、建设管理、配给管理、配后管理、办事指南、政策解读、回应关切、评价结果等,二级事项43项。基层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参照本《指引》,根据地区差异和具体职责等实际情况对照公开标准目录制定本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
四、工作要求
(一)时间节点
1.2020年9月底前,各县(区)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结合本单位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完成本级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发布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基层政务公开专题显著位置,并部署落实公开工作。
2.2023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郑州市住房保障系统保障性住房领域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1.全面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各县(区)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在制定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时,应基于市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原则上内容只增不减。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单位)、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各县(区)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制定的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同时报市住房保障局备案,并抓好全面落实工作。
2.规范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各县(区)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优化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互动、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同时建立完善各环节相关制度,促进政务公开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3.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各县(区)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加强保障性住房领域信息资源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县区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栏等平台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在县区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内增设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题,集中发布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部门公开信息。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要设立信息公开专区,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4.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各县(区)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结合职权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等,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政策实施、项目推进中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5.健全保障性住房领域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各县(区)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及时传递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准确解读本地贯彻执行措施。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和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预期等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增进沟通,凝聚共识。针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要及时回应、解疑释惑。
6.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各县(区)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通过村(居)民微信群、信息公示栏等,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结合实际编制本地标准目录工作,认清其在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中的引领意义,按照各级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指导,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鼓励示范先行,发挥带动作用。
2.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区)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市保障性住房中心以办公室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各县(区)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市保障性住房中心负责公开市级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人员岗位和职责,确保该项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各单位要加大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本地标准目录纳入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的培训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不断提高基层各级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
3.加强监督评价。市住房保障局将对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及跟踪评估,并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