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005253533/2020-0012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综合,政务,应急,应急管理
  • 文号:新密政〔2020〕5号
  • 成文日期:2020-07-10
  • 发布日期:2020-07-15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10日

     

     

    新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时、高效、有序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和危害,指导和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9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及保护区周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污染的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新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新密市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各部门、各管理单位之间的密切配合,企业应支持与配合政府应急应对措施,关注不同预案间的联系和对接,共同发挥预案应有作用。

    1.5 工作原则

    新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按照《新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新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和水源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工作组,直接参加应急处置。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市应急、交通、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3.1.1 信息收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部门,通过开展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开展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或12369 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水利部门通过对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3)各有关部门之间通过建立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市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1.1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

    参照《新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级别的有关规定,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两级,由低到高依次用橙色和红色表示。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污染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

    3.2.1.2 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

    按照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 预警启动条件

    3.2.2.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启动条件

    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外界周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6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0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3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例行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偏离正常阈值有上升趋势时。

    3.2.2.2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启动条件

    按照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郑州市政府根据省政府授权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郑州市政府或授权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并报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市政府或授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并报郑州市政府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3.2.3 预警措施

    3.2.3.1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时,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发布橙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红色预警行动,可适度从简。

    3.2.3.2 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发布的对象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所属行政区域的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2 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应包括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卫健委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遇火灾爆炸)、交通运输(遇交通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农委(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及时通报新郑市政府及新郑市生态环境局。

    对以下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政府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郑州市政府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经造成城区大面积停止供水事件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3)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报告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研判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研判事故点水井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地下水的数量及种类性质、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5.1 应急监测

    3.5.1.1 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1.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组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布点和采样。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 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5.2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5.2.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安排,应急处置和监测组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5.2.2 切断污染源

    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安排,应急处置组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切断本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对本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收集并处置。

    3.5.3 应急处置

    3.5.3.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进入应急处置阶段后,各成员单位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遵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科学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为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装备、工具和安全保障;指令专家组迅速开展工作,根据专家对事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的预测和所提出的应急处置方案、建议等,及时调整现场处置方案。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5.3.2 供水安全保障

    新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供水受到威胁时,应立即停止取水并适时启动《新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密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其他相关预案。卫生防疫部门跟踪加密监测,防止疫情发生,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3.6 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6.1 响应分级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四级,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初判发生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郑州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在省政府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对工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6.2 响应措施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事发地辖区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辖区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防渗漏等形式防止对地下水及供水管网的污染;采取隔离、吸附、氧化还原、中和、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发挥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作用,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频次,及时掌握事件产生的原因、危及的范围、影响的程度和发展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饮用水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的饮用水的使用,防范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市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灾物资存放点及发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7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市生态环境局要健全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3.8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9 响应终止

    3.9.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

    3.9.2 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经监测评估、分析论证,确认符合终止条件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2)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各工作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对突发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污染防控,如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 事件调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3 损害评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政府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进行分析、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4.4 善后处置

    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信手段。

    5.2 应急队伍保障

    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大队、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各成员单位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特点,开展相关培训,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全面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5.3 应急资源保障

    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5.4 经费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财政应急保障规定安排和拨付。同时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5.5 其他保障

    各相关部门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水平。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 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③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以下简称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 和表3 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⑤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郑州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新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强化水污染事件处置的演练工作,提高应急队伍实战经验和水平。演练应根据预警等级、演练预案的类别、演练内容分层次组织演练。

    (2)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的队伍、内容、场所、频次、组织、评估并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处置水污染事件时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综合应对能力。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审批发布。

    6.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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