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登封市东华镇新钢新型建材厂
社会信用代码: 9 2410185MA41K2W89U(1-1)
地址: 登封市东华镇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志超
20 20 年 6 月 19 日 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和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 检 查,发现你(单 位) 正在生产,生产设备上料机料仓及搅拌机料仓,未采取集中收尘措施,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四十八 条 “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违法行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一百 零 八 条 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参照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 规定,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 人民币 叁 万圆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001585010050003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 生态 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登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 ○ 二 ○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