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20〕第20号

  • 索引号:416264958/2020-0026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7-27
  • 发布日期:2020-07-27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20〕第20号

    公司名称: 登封市东华镇新钢新型建材厂  

    社会信用代码: 9 2410185MA41K2W89U(1-1)

    地址: 登封市东华镇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志超

    20 20 年 6 月 19 日 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和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 检 查,发现你(单 位) 正在生产,生产设备上料机料仓及搅拌机料仓,未采取集中收尘措施,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四十八 条 “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违法行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一百 零 八 条 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参照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 规定,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 人民币 叁 万圆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001585010050003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 生态 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登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 ○ 二 ○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