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依申请注销南堂勇《执业兽医师执业证》的通报

  • 索引号:005299419/2020-00109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业/业务信息/其他
  • 发布机构: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关键词:畜牧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7-30
  • 发布日期:2020-07-30
  • 体裁
  • 生效日期:2020-07-30
  • 废止日期
  • 关于依法依申请注销南堂勇《执业兽医师执业证》的通报

    南堂勇,男,身份证号码:412XXX014837,原执业兽医师执业证号为:豫郑新兽医20170005号,在新郑市金耀华养殖专业合作社聘用注册。因个人发展原因,不在原企业工作,原聘用企业因未按照规定递交年度报告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库。

    经督促兽医本人,兽医主动递交了注销申请。

    报经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分管畜牧审批工作领导批准,决定依法依申请公告注销。如有异议,请于知悉该公告决定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规定情形除外。

    请监督执法部门加强监督巡查,避免无证从事许可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六)法律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 第十九条 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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