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科技局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 索引号:005267070/2020-0005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中原区科学技术局
  • 关键词:科研诚信,管理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7-30
  • 发布日期:2020-07-31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原区科技局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提高我区科研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7〕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中原区科技局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科研活动是指为解决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科学技术问题,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内容而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科技奖励,以及区科技局组织的各类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区科技局对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践行诚信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对象是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创新活动的申请者、执行者和评价者。申请者主要指科研活动的申请参与单位;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活动的承担单位、项目活动负责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中原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织部分。目的是提高科技活动管理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科学道德与科研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区科技活动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条  区科技局成立区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基础研究与资源配置科),牵头负责记录和评价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信用情况、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信用管理及信用问题处理的日常工作。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包括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七条  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推荐。对申请者按照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奖励、创新活动申报、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核、择优推荐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评审立项。对评审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立项评审、咨询等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项目实施。对项目执行者在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中期检查和跟踪管理、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主体责任落实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者在研究开发工作总结、产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提交科技报告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相关审计机构、检测机构、产品用户、验收或评审评估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其他。对科技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用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八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创新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创新活动及参与管理和实施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科研信用信息包括责任主体的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管理和实施全过程履行工作职责和承诺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以及通过科研活动获得的成果或奖励等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科研不端行为以及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  区科技局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划拨财政资金、授予称号、荣誉前需进行信用核查,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加强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管理工作。把科研信用、社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并在科技奖励、授予称号荣誉、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提出参考意见。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信用不良行为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职能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完善联合奖惩制度。区科技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与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开展联合奖惩。对诚信行为,在区科技资源配置、计划立项、成果奖励、创新创业等科技活动中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失信行为,采取重点审查、重点监督,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科研、认定、奖励、表彰等活动及享受政府财政资助和优惠。 第十二条  参与科研活动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实施、咨询、评审等自然人、法人和机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规范管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履职尽责。以下行为属于科研信用不良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承担资格或中介服务资格。 (二)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三)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造成不良影响。 (四)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请者、项目执行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和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六)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七)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八)泄露相关内容或咨询评审信息。 (九)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其他违法违规、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入社会信用管理系统网,向社会公布。  (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拒绝有关部门检查、调查、督查、审计,或在上级检查、调查、督查、审计等工作中,在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方面被查出存在明显问题,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处理的。 第十四条  对于具有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区科技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3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省级、市级和区级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省级、市级和区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 项目评审专家、审计机构、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产品用户等在项目评价活动中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结论造成行政决策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作为区科技活动的评价者。 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区科技局可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项目管理和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应当及时将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书面告知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主体对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研活动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及相关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局提出复核。区科技局应当自受理异议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  实行科研信用行为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区科技局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及信用修复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记录名单。 第十七条  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和科研诚信宣传,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诚信文化教育活动,提升我区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30日起实施,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中原区科技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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