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20〕32号
河南众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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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孟凡珍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经开第十七大街路畅科技园2号仓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关于7月2日--7月5日市级督查发现问题的通报》,通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没有提供环评备案手续。2020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通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总投资100万元“年产3万吨汽车冷轧板冲压边角料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表擅自建设,并基本建成,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20〕2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记录;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5、投资备案证明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0年8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0〕3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8月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理由是积极配合执法,已经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该项目为废钢铁回收,污染很小,同时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十分困难请求从轻处罚。我局对申辩书内容进行了复核,认为情况基本属实。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按照总投资额1%罚款1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