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司法局对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B(2020)304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005252717/2020-0007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人大议案建议
  • 发布机构:郑州市司法局
  • 关键词:政务,建议提案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9-02
  • 发布日期:2020-09-02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司法局对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B(2020)304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张昌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救助人权益立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助人为乐本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近年来,好人受伤、“雷锋”难做,一些救助他人反被讹的典型案件时有见诸报端,救助人反而被当作侵权人对待,致使社会道德标准受到冲击和挑战,扶不扶、救不救的争论持续不断,人们对助人为乐行为产生种种担忧和顾虑,历来推崇“助人为乐”的国人遭遇严重道德考验。以立法形式对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不仅能够消除人们后顾之忧,而且能够增强助人为乐者的光荣感和自豪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唤起更多人积极践行雷锋精神,奉献、友爱、互助,做良好社会风尚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因此,对救助人权益保护进行立法非常必要。

    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

    建议中提到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6月通过,同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主要解决的是救助人受到诬告陷害时的处理,其核心制度,一是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或加重的,即民事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二是救助者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追偿因受到诬告陷害发生的费用以及要求被救助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是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责任的处理;三是要对被救助人诬告陷害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衔接;四是证人奖励、对诬告陷害者录入个人信用记录,涉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该规定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将国家法律相关条款集中以条例形式出现,回应了大众的呼声,反映了群众的需求,是深圳结合社会热点的新尝试和探索,旨在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免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唤起社会良知,弘扬社会正气,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关于深圳市立法权限

    深圳属于经济特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经济特区立法权有授权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第九十条第二款“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1992年7月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决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作为经济特区,深圳在其地方立法中可以涉及更为广泛的内容。

    四、我市立法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郑州市作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不得任意扩大、超越立法权限。诬告陷害救助人的诉讼举证原则、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核心制度,属于诉讼法、刑法范畴,已超出我市地方立法权限。

    尽管如此,在未来的政府立法中,我们会通过工作途径向省、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司法厅、司法部等呼吁,助推国家在这方面进行立法或者修改相关法律。

    感谢您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今后的工作。                           

     

     

     

                                    2020年8月2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司法局             邮    编:450006

    联 系 人:赵慧英                   联系电话:67185363

    抄    报: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府督察室

    邮    寄:代表所在市人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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