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通知

《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实施细则》(郑科规〔2018〕5号)施行两年来,有效地促进了仪器设施共享工作顺利开展,在《办法》的基础上对具体工作进一步明确细化,解释和明确具体的工作,保障大型仪器共享过程中各主体的利益合理分配。为进一步完善该政策,拟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并请注明反馈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一、电子邮箱:kjpt2014@163.com;

二、信函邮寄方式:郑州市工人路13号市科技局501房间,

邮编:450006,信封上请注明“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字样;

三、来电方式:0371—67171877(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

四、来访方式:郑州市工人路13号市科技局501房间。

征求意见建议时间:2020年9月5日至10月13日。


                                             2020年9月4日

 

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优势,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利用率,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根据《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原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1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本细则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是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拥有者),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单位、个人(以下统称使用者)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研发活动(以下统称研发),是指企事业单位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活动本细则不予资金支持。 

第三条  为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特设立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向拥有者提供共享服务后补助;

(二)向使用者提供共享使用后补助;

(三)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

第四条  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管理,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服务中心设立在郑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建设、运行、维护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

(二)采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

(三)参与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

(四)组织开展共享服务绩效评估;

(五)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和使用进行补助;

(六)受理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享受税收优惠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仪器单位应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服务中心报送仪器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经汇总、分类后,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七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参与共享的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由仪器设施拥有单位网上注册后,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申请表》,并将纸质材料报送服务中心。 

(二)服务中心对仪器信息、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进行审查核实,上网向社会公布,并通报仪器单位,即成为入网仪器。

第八条  对入网共享仪器设施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服务中心不定期对参与共享仪器设施的种类和数量进行调整,以保证共享平台仪器设施能够正常对外服务。

第九条  开展共享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行有偿使用,拥有者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检测、检验、中试、快速成型等服务内容和费用。

第十条  拥有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三)提供共享服务并通过绩效评估的,可以获得相应共享服务补助; 

(四)配备保管、维护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关配套设施、技术能力及管理制度等条件,保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五)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

(六)为使用者保守技术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第十一条  使用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合法使用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二)按约定支付使用费用; 

(三)按规定获得共享使用补助;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对利用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形成的成果享有所有权;

(五)不得侵犯拥有者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第十二条  共享后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形式实施,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共享使用后补助的申请与审定

共享使用后补助对使用者按照实际缴纳费用10%-30%的比例给予补助。已获得共享后补助资金的单位在申报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时不得重复申报研发检测费用。

使用国家平台其他省(区、市)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的,由使用者自行支付,收集全部证明材料,在共享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30天内向服务中心提交资料备案。经审核通过后,可按照本细则规定按照实际缴纳费用10%-20%的比例给予补助。

(一)共享使用后补助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2.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过程中,使用共享平台中发布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中试、快速成型等活动,并产生使用费用的;

3.提供服务合同和符合规定的收费凭证;

4.通过大型仪器设施共享平台登记或预约使用平台仪器设施。

(二)申请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使用后补助申请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服务中心。送审材料包括: 

1.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使用后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委托检测服务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4.付费凭证复印件(如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

第十四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的申请与审定

共享服务后补助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应用于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功能开发、服务信息完善、服务推广、操作(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劳务补助。

(一)共享服务后补助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郑州区域内参与共享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2.提供共享服务并通过绩效评估。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填写《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后补助申请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服务中心。送审材料包括: 

1.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后补助申请表; 

2.检测服务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3.收费凭证复印件(如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银行收款; 

4.共享服务工作报告(含典型服务案例、用户反馈意见等)。

第十五条  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后补助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进行一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共享服务单位及共享使用单位进行评估、审核,提出补助建议方案。市科技局审议并公示后,下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后补助计划,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对拥有者共享服务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原条款:对拥有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业绩、共享服务管理、服务队伍与能力、信息公开等情况。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单位评估工作。

(一)拥有者单位通过郑州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系统,按照要求填报评估材料。 

(二)服务中心负责对拥有者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拥有者通过核查后方可参加绩效评估。

(三)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实施评估时,应对仪器拥有者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现场抽查包括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核实等。 

(四)通过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拥有者按照评估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等级,并给予相应的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按照三个等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每个等级原则上不超过20家单位。

以非财政资金全额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仪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补助。

第十九条  拥有者获得的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拥有者不履行共享服务义务的,未如实上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网上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终止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采购,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予批准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第二十一条  拥有者、使用者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共享服务后补助、共享使用后补助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的资金,责令退回。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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