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编制目的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
(一)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职能科室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政府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
1、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本街道实际,可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a、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b、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2、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重大):
(1)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Ⅱ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较大):
(1)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千人(300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西于庄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一般):
▲Ⅲ级(较大)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Ⅲ级(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组织体系
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指挥分别由办事处综治主任担任。相关人员可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的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由综治办、行政办和相关科室组成。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街道办事处干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力量组成。
2、应急管理机构职责
办事处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本《预案》实施情况,并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街道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街道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街道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街道有关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综治办: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联系档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好准备;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档案。
(2)宣传科:统一协调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3)公安派出所:负责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相关警员参与救援;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管理处: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协助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部门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5)地段医院: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6)财政科:按照领导指示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7)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8)办事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作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工作。
办事处有关部门应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所牵头实施分预案应急管理机构与区相关预案的管理机构的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区域内各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共建武警部队和其他街域内各单位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报告
(1)报告主体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公安110报警、120医疗急救、发生火警时拨打119报警电话,请求紧急救护,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办事处值班电话86513600,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2)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人员在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提供以下情况
(a)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b)事故类型;(c)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d)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e)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f)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g)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h)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i)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4、信息处理
(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2)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成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危害进行研判,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报告意见。
(3)办事处应急救援队应立即集结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办事处领导反馈情况。
5、应急响应
(1)事发地的应急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办事处主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对事故做出应急响应。
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总指挥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1)及时向领导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办事处领导决定,启动并立即通知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工作:
(a)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b)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c)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d)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e)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f)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g)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h)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i)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3)事故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5)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向区政府报告。
(6)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地段医院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7)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8)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a)企业与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b)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
(c)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d)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9)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0)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监测、鉴定与评估小组。
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11)新闻发布
宣传科会同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事故处理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媒体报道。
(12)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四、后期处置
1、办事处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2、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3、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1、事故抢险救援组织
事故抢险救援分成8个专业组:
(1)事故抢险组: 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救援队伍、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 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由上级组织安全专家组、环保、气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 公安派出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 卫生部门牵头,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单位负责现场伤员抢救、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 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 民政部门牵头, 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保险、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 由宣传科牵头,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 由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2、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建立社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3、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重视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贮备,按照国家产业标准和要求制定配备标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市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相关部门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4、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危险物品生产、贮存、经营单位、高危行业和其它行业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配备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满足不了救护要求的,应当与企业外的消防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护组织签订救护协议。街道办事处应掌握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5、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西于庄地区主要危险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应急财务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
7、教育、训练和演习
企业和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应急指挥部依据专项预案的内容,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结合《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
8、监督检查
办事处综治办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六、附则
1、预案完善
(1)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日常安全制度。 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值班制度、检查制度和例会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根据季节和事故发生期等情况,列入安全例会内容,定期分析和研究。
(3)日常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档案,实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定期零报告制度,定期书面报告,制定监控整改措施,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奖励与责任
(1)表彰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街道办事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