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环办〔2020〕58号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各县(市、区)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有关要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0〕5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制定了郑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8月4日
郑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郑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结合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系列部署,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郑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部门要对照生态环境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标准指引,结合本级生态环境权责清单,编制完成本级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标准指引,发布于县(市、区)级政府门户网站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题显著位置,并部署落实公开内容。力争到2023年,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信息,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知情权需要,助力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在各级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生态环境领域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流程、时限、方式等,全面提高郑州市生态环境领域政务公开水平,促进生态环境领域政务公开建设。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全覆盖,高效便捷获取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基层部门(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基本原则
(一)以标准为引领。以生态环境系统印发的标准指引和标准目录为引领,严格落实标准指引,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行为、提升公开质量。结合实际编制本地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二)以需求为导向。紧贴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全方位回应公众关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应公开尽公开,增强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方便群众使用监督。
(三)以法规为准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编制本地标准目录。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务公开法定职责。
(四)以官网为平台。充分发挥县(市、区)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平台作用,搞好平台内容建设,集中发布本级政府、乡镇(街道办)政府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题,实现集成发布、精准推送、智能查询、管理利用等功能。同时,利用微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的优势做好多渠道政务公开。
五、公开事项
本指引所附郑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公共服务等5方面29类公开事项,明确了公开事项的名称、公开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对象和方式,构成了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基本框架。
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原则和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主管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或组织可以结合本地生态环境特点和工作实际,对《标准目录》进行细化调整、补充完善,不断拓展公开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拓宽公开渠道,着力提升政务公开质量。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协调机制,推动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落实。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培训和业务交流,提升基层政务公开队伍能力水平。明确人员岗位和职责,确保该项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加大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本地标准目录纳入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的培训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不断提高基层生态环境政务公开能力水平。
(二)强化工作评估。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内部考核制度,主动接受上级部门评议。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政府网站互动平台、公众开放日以及官方微博、微信等途径,加强与公众交流沟通。积极借助第三方开展评估,不断改进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三)及时回应关切。及时解读重要政策,做到政策发布和解读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把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有机衔接起来,通过及时回应关切、释疑解惑,增进共识。
附件:郑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
附 件
郑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在标注范围内至少选择一项公开,如有其它方式请自行添加)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 | 二级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1.受理环节:受理情况公示、报告表全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2 | 防治污染 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1.企业或单位关闭、闲置、 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核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16〕8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 号)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3 | 危险废 | 1.受理环节:受理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关于做好下放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 号)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4 | 危险废物 转移核准 | 1.审批事项的材料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5 | 使用生Ⅰ、Ⅱ、Ⅲ类放射源(除工业使 用的Ⅰ类放射源)、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生产Ⅱ 类射线装置、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现象装置(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工业辐照用加速器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1.受理环节:受理通知书。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 中共河南省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5.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6 |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 | 1.受理环节:受理情况公示、报告表全本。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 中共河南省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5.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7 |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1.受理环节:受理情况公示、报告表全本。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 中共河南省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5.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8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1.受理环节:受理通知书。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 中共河南省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5.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9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行政处罚 流程 |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10 | 行政处罚 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11 | 行政强制 流程 | 1.查封、扣押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12 | 行政强制 决定 | 查封、扣押决定书(全文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13 | 行政命令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全文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14 | 行政管理 | 行政奖励 | 1.奖励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15 | 行政确认 | 1. 运行环节:受理、确认、送达、事后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16 | 行政裁决 和行政调解 | 1. 运行环节:受理、审理、 裁决或调解、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17 | 行政给付 | 1. 运行环节:受理、审查、 决定、给付、事后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18 | 行政检查 | 1.运行环节:制定方案、实施检查、事后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19 | 其他行政职责 | 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 | 按要求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限,受理投诉、举报途径,督察反馈问题,受理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20 | 生态建设 | 1.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号)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21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22 | 公共服务事项 | 生态环境 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 |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答复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23 | 生态环境 主题活动 组织情况 | 1.环保公众开放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24 | 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咨询 | 生态环境举报、咨询方式 (电话、地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访办法》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25 | 污染源监督监测 | 国、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每年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26 | 污染源信息发布 | 重点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监管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27 | 生态环境举报信访信息发布 | 公开重点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及处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28 | 生态环境 质量信息 发布 | 水环境质量信息(地表水监测结果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和PM2.5浓度;其他环境质量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29 | 生态环境 统计报告 | 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环境统计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号) | 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注:1.选择“公开渠道和载体”栏目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渠道、载体、公开生态环境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