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负责全市范围内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文化市场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文化市场举报和监控平台建设工作,协调指导文化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三)依法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电子)场所及营业性演出的违法经营行为;查处艺术品经营及进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联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电台非法电视台的违法行为。
(五)依法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
(六)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文物违法案件,依法查处文物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七)依法查处旅行社违法经营、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查处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旅游经营者未经认定非法使用质量标准等级标志和称谓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导游业务行为;查处旅游景区的非法经营行为;查处旅游者的有关不文明旅游行为;受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理赔等相关事务;联合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综合整治。
(八)依法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
(九)负责全市体育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受理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一)依法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十ニ)负责全市文化市场领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县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部门的执法职责。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7个):办公室(执法指挥中心)、法制科、执法一中队、执法二中队、执法三中队、执法四中队、执法五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