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 19 〕 39 号
郑州万泰铝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676727066N(1-1)
法定代表人 : 邓应召
地址 : 巩义市回郭 镇民营科技园区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 20 年 8月25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 郑州万泰铝业有限公司 现场 检查时 发现 : 你单位 铸轧车间正在生产,铸轧车间大门未密闭,顶棚未完全密闭,造成熔化炉产生粉尘,燃烧产生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因工人未及时关闭,顶棚破损未及时修复。 我局执法人员 依法 下达了(郑 环监改字 〔20 20 〕 50 号) 责令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决定 书,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 询问笔录 》《补充询问笔录》、 音像资料 和《责令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决定 书 》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四十八 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0〕3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