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索引号:747445809/2020-0003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机构:中原区医疗保障局
  •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10-20
  • 发布日期:2020-10-2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原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中原区医疗保障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以《中原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准。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通过中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广播、现场公示、活动展览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以本行政机关及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根据《条例》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信息或过程性的信息。

    (五)根据党政军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或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的信息。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中原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中原区文化宫路22号院201室

    咨询电话:0371-67110800

    电子邮箱:zyqybjbgs@163.com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14:30-18:00(每年5月1日-10月1日)

    通信地址:中原区文化宫路22号院201室

    邮政编码:450000

    (二)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填写《中原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从本网站下载,也可以到本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电话联系核实签收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公民个人申请的,提供申请表电子文档、身份证电子文档(如委托申请,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电子文档);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文档(如委托申请,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电子文档),并电话联系核实电子邮件签收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出具答复告知书(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答复结果要求当面领取的,在答复期限内通过电话通知;要求邮寄的,在答复期限内通过挂号信方式寄出(对于信息资料较多不适宜邮寄的,只邮寄答复告知书,安排现场阅览或当面领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4.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多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除每个人在申请表上签注名字外,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3)提出申请后,申请人需要更改、补充申请内容或申请撤销已经提出申请的,需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或现场方式书面提出;

    (4)对申请信息不明确需要补正的,申请人收到书面告知书后,要按要求及补正期限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本机关监察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 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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