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安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37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005252709/2020-0015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郑州市公安局
  • 关键词:提案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10-27
  • 发布日期:2020-10-27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公安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3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汪得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如何整治交警乱贴罚单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0元罚款。”

    二、依法执法

    为了维护我市道路通行秩序,规范民警查处违法停车的执法行为,保障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郑州市交警支队始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教育宣传、标牌指引、拖移车辆等方式治理违法停车的乱象。为了最大程度上方便机动车的停放,交警支队积极联系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开展此项工作。因为《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0元罚款。”之规定,所以无法实现区别对待、分级处罚的标准。

       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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