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车罚决字〔 2020﹞43号
河南鑫广和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 5230822701269
法定代表人:王桥河
住址: 汤阴县菜园镇南马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 12 日, 郑州市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执法人员, 在航海路与城东路口一环十横十纵航海路改造一期项目施工现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环保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使用一台装载机作业。该装载机环保号牌为 2-GA6 01973 ,发动机型号为 YN27 ,机械用燃料为柴油。经核实,该装载机为国二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郑政通〔2018〕28号)。划定郑州市区京港澳高速以西、南绕城高速以北、西绕城(郑云)高速以东、北四环(大河路)以南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你单位作业地点在市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你单位使用了国二排放标准的装载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 20 年 11 月 18 日向 你单位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郑环车罚告字〔 2020﹞43号 ) , 告知你 单位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 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 向我局提供书面报告,表示接受处罚, 不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你 单位 的书面报告为证。
根据 你单位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参照《河南省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适用规则》(豫环文〔 2018〕24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8〕24号),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 单位 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 9230520109033282;交 通银 行百 花路 支 行 ,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 生态环境 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 20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