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破产事务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005303449/2020-00144
  •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2020-11-16
  • 发布日期:2020-11-26
  • 体裁:通知
  • 文号:登政文〔2020〕132号
  • 有效性:有效
  •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破产事务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地协调解决破产事务中的有关问题,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有关精神,结合登封实际,现就建立破产事务府院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目标

    建立破产事务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破产审判中的民生保障、职工社保、财产接管、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费用保障、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档案管理、社会稳定及税务等破产事务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联席会议制度运行规则

    1.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破产事务联席会议,会商解决破产审判中出现的工作难题,总召集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体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2. 破产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破产事务府院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起草破产事务情况报告、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调研提出需协调的问题、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协调对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其他日常事宜。

    3. 破产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定期召开破产事务对接工作分析会,发现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上报联席会议研究。

    4. 市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中要形成配合办理破产事务联系单,明确需要配合的部门、事务及期限,在提交破产事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破产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责任领导

    总 召 集 人: 康红阳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总召集人:何聪道  市政府副市长 

                    胡优良  市政府副市长  

    具体召集人:杨宏晓  市政府办干部(保留原职级待遇)  

                   程远晓  市政府办副主任  

                   李少伟  市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刘隆斐  市法院副院长  

    李占阳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冯颖灿  市财政局局长

    戚红钦  市发展改革委干部(享受与现任职务 相当职级的待遇) 

    冯国俊  市工信局干部(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 职级的待遇)

    周冰馨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  波  市民政局干部(保留原职级待遇)

    王延涛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淑敏  市人社局副局长 

    宋福乐  市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杨伟平  市住建局征补办主任  

    郜国营  市保障性住房中心副主任

    耿颖超  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智涵  市审计局干部(保留原职级待遇)

    吴志国  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军帅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占华  市医保局副局长

    安元昌  市信访局副局长   

    尹嵩凤  市金融办干部(保留原职级待遇)  

    曹雅敏  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副局长

    张铜有  市税务局副局长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 市法院负责涉及破产案件协调处理的相关问题。梳理汇总破产案件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指导督促案件管理人积极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破产案件中具体问题;负责无产可破企业等特殊案件所需财政专项经费的申请等工作。

    2.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负责涉及破产案件经费保障的相关问题。设立特别破产清算工作专项经费,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及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等难题,保障特别破产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有序开展。

    3. 市人社局、医保局、民政局负责涉及职工的相关问题。协调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缴费、滞纳金等问题。

    4. 市税务局负责涉及税务相关问题。协调解决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务发票领用、税务即办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破产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协调征税机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

    5. 市检察院、公安局负责涉及强制措施解除问题。协调有关单位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

    6. 市财政局、工信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公安局、金融办、商务局、审计局、税务局、保障性住房中心负责涉及资产处置的相关问题。协调加大对破产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的支持力度;协调处理破产企业涉及违法建筑、手续不全资产处置,以及争取破产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区别对待、个案处置;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及独立分户的房产,经相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分割转让,降低大宗土地、房产处置难度;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为加快财产处置提供有力支持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破产程序终结时,将国有破产企业未列入破产范围的国有生活性资产移交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协调解决车辆管理部门依据法院相关手续办理依法处置车辆的过户手续,对车辆原有违法行为按有关程序予以消除;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

    7. 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负责涉及企业注销的相关问题。建立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明确破产管理人凭借破产终结裁定书即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破产企业。

    8. 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税务局负责涉及破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信用问题。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协调解决破产重整中破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信用修复问题。

    9. 市金融办负责涉及金融债权的问题。协调金融债权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简化重整程序中金融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的手续,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

    10. 市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负责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公安机关建立针对破产企业财产抢控事件的快速处置机制,防止部分债权人哄抢破产企业财产;协调加大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查控力度,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力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11. 市信访局、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负责涉及信访稳定等问题。协调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力度。

    12. 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负责涉及数据归集共享的相关问题。协调破产事务中的数据归集共享工作。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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