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77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河南交之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李楠溪饮用纯净水”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交之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李楠溪饮用纯净水”,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河南李楠溪饮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郑州东湖冰泉饮品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3033744;生产日期:2020-07-18)经 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抽样检验, 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生产环节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 河南李楠溪饮品有限公司 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 查,河南李楠溪饮品有限公司委托郑州东湖冰泉饮品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依法对 河南李楠溪饮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 行政处罚: 1.没收 违法所得 1064元 ; 2.处60000元 罚款; 上述 罚没款共计 61064元 。

(二)经营环节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 河南交之维商贸有限公司 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 查,河南交之维商贸有限公司 能如实说明产品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对 河南交之维商贸有限公司 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一是生产过程 中设备出现异常, 杀菌 不彻底 ;二是 对桶的清洗消毒不彻底 。针对上述问题,生产 企业 作出以下整改:一是加强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加强公司关于生产流程规范的管理制度 , 并且落实责任到人; 二是 延长生产各环节消毒时间;三是定期对灭菌灯臭氧发生器的开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增加对原水和成品水的送检批次;五 是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

 

 

 

2020 年 1 2 月 7 日

附件_1:核查处置通告2020第77期.pdf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