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经环罚决字〔 2020 〕 004 号
郑州博大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681757382D
法定代表人:孙发喜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李湖桥村西 100 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 年 11 月 23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的铣床、机床、焊接(对接)工段均处于生产之中;焊接工段的二氧化碳保护焊接机及手工焊接机工位作业过程中存在焊接烟气未完全收集现象,且 1 处配套的焊接烟气净化器未开启,且生产车间大门未完全关闭,造成焊接烟气无组织排放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郑经环罚先告字〔 2020 〕 004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向我单位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一份,认为你单位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完毕,增加焊烟净化器,达到规定收集效果,并指定专人负责,未对环境造成严重后果。鉴于以上原因请求从轻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能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较轻,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符合《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从轻档次处罚标准。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经研究,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 30000 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 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 9230520109033282 ; 2. 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 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