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 [ 20 20 ] 第 010 号
河南抒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 8号5号楼东2单元2层35号
实际项目地址: 金水区工一街与管城后街交叉口东北角的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吕红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5MA45H62G1N(1-1)
我单位于 2020年9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水电暖工程;防水防腐工程;玻璃幕墙工程;建筑劳务分包等。你单位于2020年9月22日在金水区工一街与管城后街交叉口东北角的大院内对铝合金扣板进行露天喷漆作业,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任何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视频等 证据为证。根据 你 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对上述情形之规定 ,符合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阶次 , 你 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违法行为 等次 , 责令改正 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的规定,本机关 决定 对你单位 作 出 罚款 人民币贰 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 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 十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