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1 | 郑州市金水区科学技术局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1、《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省辖市、县(省辖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市辖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行政确认 |
2 | 郑州市金水区科学技术局 | 河南省特派员选派审查推荐 | 河南省特派员选派审查推荐 | 河南省特派员选派审查推荐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88号)(二)强化管理服务:“实行科技特派员选派制,启动科技特派员登记制。支持成立科技特派员协会,并鼓励科技特派员协会等社会组织为科技特派员提供电子商务、金融、法律、合作交流等服务。建立完善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动态监测,建立科技特派员统计报告制度。” | 基本公共服务 |
3 | 郑州市金水区科学技术局 |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 1、《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郑科〔2014〕46号)第四条:“各县(市)区、航空港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的规划建设、具体业务指导、管理与服务,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关加速器的衔接,科学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设施。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工作列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年度科技工作考核内容,并按时序进度分级考核。” 2、《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郑科〔2014〕46号)第十条:“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认定程序为: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 基本公共服务 |
4 | 郑州市金水区科学技术局 | 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 | 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 | 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 | 《郑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郑科〔2014〕55号)第七条:“郑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报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 基本公共服务 |
5 | 郑州市金水区科学技术局 |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 |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 |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 | 《郑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郑科〔2015〕99号)第四条:“各开发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众创空间的规划建设、具体业务指导、管理与服务,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关工作。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工作列入各开发区、县(市、区)科技工作考核内容。” | 基本公共服务 |
6 | 郑州市金水区科学技术局 | 科技类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科技类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科技类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 基本公共服务 |
7 | 郑州市金水区科学技术局 | 企业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23日公布,务院令第654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23日公布,务院令第654号)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 | 基本公共服务 |
8 | 郑州市金水区科学技术局 | 信访事项处理 | 信访事项处理 | 信访事项处理 | 《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 基本公共服务 |
金水区科技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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