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地区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信息、要求公开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无合法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获取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所公开信息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本单位各职能部门设立专职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办理向本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查询申请;
(三)提供本部门需更新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工作,健全完善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负责协调本单位公开信息的制作、收集汇总以及审查、报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