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 镇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 镇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是指 镇 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二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 “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镇党建办 负责本 镇 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五条 镇 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 镇 党委研究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3、各项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5、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8、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9、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
10、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4、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5、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各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2、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和集中查阅场所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3、利用电子显示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第八条 各部门要确定本部门发布的信息内容,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备案,再报主要领导审定,由 镇党建办 进行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条 镇党建办 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