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评议制度
为了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各窗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各窗口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1、主动公开情况。
2、依申请公开情况。
3、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4、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要内容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等;公开形式要多样化,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窗口,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经本部门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2、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窗口发出考核通知。
3、被考核科室、窗口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4、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窗口。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窗口,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窗口,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