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101027440621321
根据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安排,我局对转供电主体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杯家园物业服务中心)收取商户电价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杯家园物业服务中心),向小区商户提供转供电服务,代收电费。本案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河南正商物业管理公司金杯家园物业服务中心向底层商户代收电费,2020年2月-6月,商户用电63989度,电价为1.00元/度,物业公司向商户收取63989元电费;同期电力部门供电80702度,电价为0.5819元/度(豫发改价管[2019]315号、发改价格〔2020〕258号),物业公司向电力部门缴纳电费46960.49元;多收电费17028.51元。2019年7月-12月,商户用电119701元,电价为1.00元/度,物业公司向商户收取119701元电费;同期电力部门供电164341度,电价为0.6125元/度(豫发改价管[2019]315号),物业公司向电力部门缴纳电费100658.86元;多收电费19042.14元。合计多收电费36070.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地位及其系本案违法主体的身份;
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基本情况;
3.委托书,证明被委托人的合法地位及授权委托事项;
4.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物业服务中心是转供电主体,向商户收取的电价为1.00元/度;
5.向商户收取电费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物业公司向商户收取的电价为1.00元/度;
6.物业公司向电力部门缴纳的电费票据复印件4份,证明电力公司向该物业服务中心收取的电价标准。
7.2019年7-12月、2020年2-6月供电、用电统计表,证明供电和商铺用电数量。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收金杯家园底层商铺电费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规定,系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能够配合价格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本案违法所得为36070.65元,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价格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过政府规定的价格向商户收取商业用电电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向商户收取的电费已交税13%,结合本案事实,决定责令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改正错误,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叁万壹仟叁佰捌拾壹元肆角柒分(违法所得扣除13%税金后1倍罚款31381.47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上述违法所得和罚款。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