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五期)

  • 索引号:MB1679123/2021-00049
  •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 成文日期:2021-03-18
  • 发布日期:2021-03-18
  • 生效日期:2021-03-18
  •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五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卢店镇蔡迎普蔬菜门市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卢店镇蔡迎普蔬菜门市销售的“韭菜”(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9-18 、抽检日期:2020-09-18 、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卢店镇蔡迎普蔬菜门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9月18日经营的韭菜是卢店镇卢东村村民焦爱粉家里种的韭菜吃不完拿来卖的,共购进了15kg,购进价2.4元/kg,售价3元/kg,销售收入共45元。2020年10月27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2020年9月18购进的韭菜已经售完,2020年10月27日当事人已通知卢店镇卢东村村民焦爱粉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该批韭菜焦爱粉除了自用全部都给了当事人,已经全部出售,召回情况为零。当事人购进该批韭菜的时候存有焦爱粉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有进货台账记录,焦爱粉提供了向当事人销售该批韭菜的证明和登封市卢店镇卢东村村民委员会的焦爱粉种植韭菜证明。2020年11月30日本局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供货者焦爱粉种植的韭菜涉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线索移送登封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处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形,但当事人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登封市卢店镇蔡迎普蔬菜门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卢店镇蔡迎普蔬菜门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甲申调味品厂生产的“老陈醋”抽检均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甲申调味品厂生产的“老陈醋”(生产企业:登封市甲申调味品厂、商标:/、规格型号:350ml/袋、生产日期:2020-8-6、抽样日期:2020-10-14 、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甲申调味品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提出申请复检,2020年12月3日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产品的复检结果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结果仍然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取得《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豫食作坊(登)登字(大)【2019】第(0026)号。当事人于2020年8月6日共生产老陈醋500袋(生产日期:2020年8月6日,规格型号:350ml/袋),售价0.7元/袋,现已全部销售完,无剩余,销售额为350元,违法所得3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合本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并给予登封市甲申调味品厂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2.罚款11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135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甲申调味品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大冶镇爱民生活汇销售的“绿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大冶镇爱民生活汇销售的“绿豆芽”(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9-24、抽样日期:2020-9-24、质量等级:/),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 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大冶镇爱民生活汇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该超市销售的绿豆芽是从郑州源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2020年9月23日共购进5公斤,共计13元,售价是3.36元每公斤,现已销售完毕,销售共计16.8元,获得利润为3.8元,该超市现场提供有郑州源熙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大冶镇爱民生活汇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大冶镇爱民生活汇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四、登封市少林办方圆生活超市销售的“黄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少林办方圆生活超市销售的“黄豆芽”(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9-16、抽样日期:2020-9-16、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 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少林办方圆生活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0年9月16日从登封市少林办喜荣豆芽店购进的该批次豆芽,共采购10公斤,采购价格2元/公斤,共支付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3元/公斤,共30元。留存有供货商资质材料、销售清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考虑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少林办方圆生活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少林办方圆生活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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