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6期)

  • 索引号:MB1679123/2021-00062
  •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 成文日期:2021-04-08
  • 发布日期:2021-04-08
  • 生效日期:2021-04-08
  •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6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伟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芝麻调和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伟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芝麻调和油”(标注生产企业:洛阳市发群调味品有限公司,商标:发群 、规格型号:220ml/瓶 、生产日期:2020-08-06 、抽检日期:2020-11-20  、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伟祁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复检与异议。

    经调查,该“芝麻调和油”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2日从白坪小区菜市场登封市市区双霞双汇冷鲜肉店购进的,购进20瓶,每瓶8.5元,共计170元,销售9.9元,每瓶共计198.7元,20瓶已全部销售完,无剩余,当事人在采购的“芝麻调和油”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另查明,登封市市区双霞双汇冷鲜肉店购进的该批次产品是由供货商洛阳市洛龙区洛阳发群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提供的,共24瓶共计204元。登封市市区双霞双汇冷鲜肉店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伟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伟祁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市区孙记逍遥镇胡辣汤店采购的“粉条”抽检均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孙记逍遥镇胡辣汤店采购的“粉条”(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11-30、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孙记逍遥镇胡辣汤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复检与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粉条是2020年11月30日从个人手中采购的,共采购10斤共计80元,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毕,无剩余,无建账,违法所得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8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孙记逍遥镇胡辣汤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宣化镇万家乐超市销售的“绿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宣化镇万家乐超市销售的“绿豆芽”(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 、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11-30 、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宣化镇万家乐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该批次豆芽是当事人从登封市大冶镇发全豆芽加工作坊购进。当事人有进货台帐记录及供货商登封市大冶镇发全豆芽加工作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销货清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宣化镇万家乐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宣化镇万家乐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四、登封市唐庄镇万隆购物广场销售的“短绿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唐庄镇万隆购物广场销售的“短绿豆芽”(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 、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11-30 、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唐庄镇万隆购物广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证照齐全,自2020年6月1日起从登封市大冶镇发全豆芽加工坊购进豆芽,双方签订有供货合同。2020年11月30日从登封市大冶镇发全豆芽加工坊购进绿豆芽20斤,每斤进价1元,销售价每斤1.18元,货值共计23.6元,已全部销售,获利3.6元。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进货清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唐庄镇万隆购物广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唐庄镇万隆购物广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五、登封市华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巴庄火锅书院河店)使用的“料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华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巴庄火锅书院河店)使用的“料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0-12-01、抽检日期:2020-12-01、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华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巴庄火锅书院河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该单位没有餐饮消毒记录台账,消毒柜实际运行时间小于正常的消毒时间。当事人未依法对使用的餐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华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巴庄火锅书院河店)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华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巴庄火锅书院河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2021年3月30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