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5期)

  • 索引号:MB1679123/2021-00061
  •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 成文日期:2021-04-08
  • 发布日期:2021-04-08
  •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5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市区王记秘制胡辣汤店制售的“油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王记秘制胡辣汤店制售的“油条”和(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0-11-28 、抽检日期:2020-11-28 、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王记秘制胡辣汤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复检与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5日在登封市市区晓玲干调冻品门市购买2袋复配膨松剂双效泡打粉,制作油条时凭感觉添加。2020年11月28日制作油条3.9斤(约20根油条),售价为5元/斤,当天抽检公司抽走8根,剩余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共销售19.5元,成本约为13.65元,违法所得共计5.85元。另查明,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对小经营店认定的情形,属于食品小经营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王记秘制胡辣汤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5元;2.罚款1005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055.8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王记秘制胡辣汤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中岳办鑫丰风味小吃店制售的“小油条”抽检均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中岳办鑫丰风味小吃店制售的“小油条”(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0-11-27、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中岳办鑫丰风味小吃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复检与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称于2020年8月1日共购进上述双效泡打粉2袋,外包装显示无铝害,购进价16元/袋。油条加工制作时使用该食品添加剂双效泡打粉,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共加工3斤油条,全部销售完毕,单价5元/斤,共销售15元,违法所得共计15元当事人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1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中岳办鑫丰风味小吃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中岳办传福小吃店采购的“河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中岳办传福小吃店采购的“河粉”(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 、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10-28、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中岳办传福小吃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河粉。共采购8斤,货值金额15元。其中:抽检取走3斤,剩余5斤已全部炒制售出,共销售炒河粉6碗,每碗售价9元,获利润5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中岳办传福小吃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元;2.罚款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中岳办传福小吃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四、登封市卢店镇范记胡辣汤采购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卢店镇范记胡辣汤采购的“粉条”(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 、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10-30、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卢店镇范记胡辣汤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0年10月30日经营的胡辣汤所用食品原料粉条是自己家的。该批粉条共14.7kg,没公斤按市场价13元/kg计算共计190元,因作为配料加工成胡辣汤出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0年11月25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该批粉条已经用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卢店镇范记胡辣汤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卢店镇范记胡辣汤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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