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姜会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治理我市违章停车处罚分级制的”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为进一步落实好您牵头提出的A(2021)006号《关于切实治理我市违章停车处罚分级制的议案》工作,郑州交警支队严格按照推进方案的要求,在专班的领导下扎实开展工作,以期让议案代表和各界满意,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策划做文明守法公民大型公益活动
为全面提高广大市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倡导文明交通行为,营造全社会守法出行、文明出行氛围,2021年4月11日上午,郑州公安在如意湖广场隆重举行“守法出行我承诺 安全文明万人行”主题宣传活动。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会中,省公安厅党委委员、郑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马义中,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冯国文,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江涛,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上万名市民群众代表参加活动。活动现场设立了100多块交通安全宣传展板。市民纷纷在“守法出行我承诺 安全文明万人行”签名墙上签名,为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交通环境做出庄严承诺,“按位停放,不乱停乱放”就是其中重要一项承诺。平时,注重开展交通安全“七进”宣传工作,加强按位停车宣传针对性,提高驾驶人规范停车、自觉维护交通安全畅通意识,警民一心,共同为广大交通参与者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二、非必要不安装违停电子抓拍系统,严格遵守实地调研事前公示程序
(一)非必要不安装,安装前必调研公示
违停抓拍设备安装本着非必要不安装原则,除了非常必要的安装设备,其他不考虑安装,现阶段我们主要通过市长热线、人大代表提议、双微平台等多种渠道聆听群众意见,对以上渠道提议的点位,安排专人进行实地考察。通过附近居民了解现场情况,再确定其存在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后,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并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及数据回传。例如群众提议兴隆铺路(京广路至南阳路)路段违法停车较多,每次经过必堵,因北三环彩虹桥道路施工,京广路向北三环东向行驶车辆,大多车辆选择在兴隆铺路下桥,然后通过兴隆铺路行驶至南阳路左转上北三环高架。接到群众提议,我们安排人员现场勘察,勘察后发现周边为居民小区,现场交通堵塞严重。经询问周边居民,通过大队贴条方式治理效果不佳,违法停车人员在现场违停车辆和民警打游击战,民警在时不停,民警走后,附近车辆又开始肆意停车。贴条治标不治本,居民大力支持安装违法停车抓拍(居民说:每天堵在家门口,出门不便一天心情都受影响),经过现场勘察及咨询附近居民得出结果后,开始制定安装方案,申请安装设备。安装抓拍设备及节省人力物力又能得到治理效果。取得了一举多得的效果(执法人员减少压力,周边居民出行方便,道路得到畅通)。
(二)科学研判精准施策,严格法律法规适用
针对全国通行电子警察违停抓拍按照违反禁令标志的处罚,2021年5月18日,交警支队邀请市局聘请的法律专家、支队法律顾问、基层民警代表等专家学者和一线工作者召开座谈会,论证对违法停车适用法律依据合法性合理性。经过充分论证,最终决定叫停使用违反禁令标志相关条款抓拍违法停车。在今后治理违法停车适用法律依据上,统一使用“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之规定,凸显执法的合法性精准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为了有效避免驾驶人在现场并没有拒绝驶离被抓拍的情形,现今已在高新区采取对违停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通过预留电话采取短信告知的形式催促,提醒该车未在未在规定区域正确停放,请尽快驶离、文明停车,并提供附近停车场导航链接,对不在规定时间驶离的视为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彰显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
(三)严格电子警察审批程序,启用法制和技术双审核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在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为此,郑州交警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严格遵照公安部交管局下《关于进一步合理设置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河南省公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审核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对电子警察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履行法制和技术审核。在建设违停抓拍点位所用的设备方面,坚决做到不随意增加,确需增加的违停抓拍设备严格遵守“非必要不增加”原则,安排调研人员多次实地考察和走访周边群众,确属必要的进行安装,投用使用前还会对外公示,公众可在15天内反馈意见建议。
三、规范使用好辅警这支队伍,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辅警协助交通警察管理道路交通业已成为各地的普遍做法,辅警是当前公安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特别是交通辅警是公安交管队伍的有益补充,有效缓解了城市的迅速发展对警力需求与供应不足的严重矛盾。公安部《非现场查处交通违法操作规范》第十七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挥、监督下,使用音视频设备采集违法行为信息,并在采集当日向交通警察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及公安部《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均对辅警协助采集交通违法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辅警制度是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形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它不仅缓解了交通管理部门的办案压力,同时也提升了城市的综合治理能力。郑州交警将进一步使用好、管理好辅警这支队伍,充分发挥其交通管理服务的职能,既不能超越职责,又不能不作为,确保在交通警察指挥、监督下开展此类工作。
四、建议组织外出调研考察,学习借鉴外地市公安交通管理先进经验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议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违停”“处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认为在郑州对违法停车给予二百元顶格罚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罚款金额过高,应对“我市违章停车处罚实行分级制”。建议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牵头组织外出考察学习调研外地市先进经验做法。能够在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路段对违法停车采用不同处罚金额的罚款且降低最高罚款金额是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表现,外地市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让我们积极建言献策,共同努力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
五、关于贴条罚款的资金流向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三款规定: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依照该条款规定,因公民违法停车缴纳的罚款全部上缴市财政。
六、当前和今后对违法停车治理的主要做法
在违法停车治理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筑牢“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思想认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秉承柔性执法的理念,在非主干道或住宅小区周边,在夜间停车、节假日、恶劣天气临时停车的,在不妨碍交通通行、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有序停放的,原则上不认定违法停车、不予处罚;二是施划夜间停车泊位,缓解停车难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郑州交警与市城管局相互配合,夜间停车泊位施划根据市区道路资源实际,对符合全时段设置条件的路段,增加全时段停车泊位设置,在不能设置全时段泊位的道路上,审批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道路夜间限时停车泊位使用蓝色虚线喷涂,线框内喷涂有标注允许停放时段的标识(20:00——7:00)。截止2020年11月4日,全市已完成10.88万个夜间限时停车泊位施划工作。针对停车时段的设定,有群众反映市区夜间限时停车泊位能否将停车时间改为20时至早8时?在此,向姜代表做一汇报:1、郑州市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目的主要是解决老旧小区无停车泊位问题,仅是缓解夜间停车难的临时性措施。2、将停车时间定为:20时至早7时是经过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和市城管局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的。3、如果改为允许停至早上8点,势必影响非机动车道内的上班族的通行。因为夜间限时停车泊位基本上都设在非机动车道内。三是恪守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理念。行政处罚有两个目的:惩罚和预防。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郑州交警出台《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实施方案》,违法停车纳入“首次违法警告清单”。该方案对首次交通违法只警告不罚款做了进一步明确: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予以警告。可以说,“首违不罚款”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是“过罚相当”原则的体现。将违法停车与严重交通违法相区分,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真正把处罚作为一种纠正、矫正的手段。首违不罚也非永久免罚,因为上次免罚时当事人已然知晓行为的违法性和改正方式,应当自觉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若又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属“明知再犯”,理应给予行政处罚。综上,郑州交警在今后的执勤执法中,着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恳请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交通管理工作,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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