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瑜委员: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指导。您的提案《关于加装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 让高空抛物事件不再发生的建议》已收悉,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局非常重视,现答复如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提速,我国许多大城市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的现象也屡禁不止。各地有关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报道也经常见诸报端,如何有效制止高空抛物以及应对高空抛物带来的危害成为一道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难题。2018年1月开始实施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五十六条将“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列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发生的十八种行为之一,同时明确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如何预防和制止高空抛物行为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之一。
现阶段,我局主要通过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防止高空抛物行为。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在制定或修改《小区业主公约》时,将严禁“高空抛物”等行为列为业主应该履行的义务,并对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作出约定,以此制约业主“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在宣传栏、楼栋醒目处张贴宣传页,设立“严禁高空抛物”警示牌,将高空抛物的危害和业主要承受的法律责任告知业主,以引起业主重视,提升自身素质,提醒全体业主共同监督。在节假日、“消防宣传日”以及“安全生产月”前后,在小区集中开展“高空抛物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加强对小区中的孩子的教育引导,并提醒业主注意教育和监督孩子的行为,培养孩子养成好习惯和爱护公共环境的意识。
二、安装升级监控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而实际上,高空抛物现象一直以来都屡禁不止,取证难是高空抛物的最大难题,让“所有人”承担责任,并不现实。为加强对高空抛物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有效解决高空抛物取证难问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利用专项维修资金安装升级高清监控设施,抓拍高空抛物行为,同时对各类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三、安排人员加强巡查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安全巡视和检查制度,建立、保存巡查记录档案。安排专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巡视,加强恶劣天气期间巡视力度,在巡视过程中不仅要对地面楼层进行巡视,还可利用望远镜或抬头仰视的方式对建筑高层进行巡视,并在巡视过程中重点检查阳台、窗户上是否放置花盆、拖把及其他物品,及时发现并消除高空抛物隐患。当业主装修、装饰、改造房屋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前提醒业主及工人,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安全责任书,严格禁止高空抛物等事件的发生,在房屋装修、装饰、改造过程中,安排人员加强巡查和监督。
我们相信,通过您的关注和呼吁,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高空抛物的防治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缓解。
再次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