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层住宅楼电梯噪声治理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13号建议的回复

  • 索引号:005252362/2022-00094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人大建议
  • 成文日期:2022-09-08
  • 发布日期:2022-09-08
  • 关于开展高层住宅楼电梯噪声治理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13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李会东 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高层住宅楼电梯噪声治理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局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经研究,结合我局职责将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一、 高层住宅楼电梯检测标准

    新噪声法明确国家要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并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并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 ;其次,扩大噪声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新噪声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于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还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并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因新噪声法刚公布实施,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订相关标准。

    二、 高层住宅楼电梯监督管理

    旧噪声法中缺乏建筑物自身的防护要求,楼宇配套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中央空调、电梯、通风等公共设施因噪声监管存在空白,导致噪声扰民现象时有发生。新噪声法中规定 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 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 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 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虽然已经正式施行,但仍有 13处条款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实施处罚,给新法实施造成了一定的困难,《郑州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施行超过16年,已不能适应当前噪声污染形势和环境监管需求,目前我局已申报2023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对《郑州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进行修订,我局将对照新噪声法相关条款明确我市相关部门职能划分,将明确涉及楼宇配套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中央空调、电梯、通风等公共设施的部门职责及处罚条款,做到群众投诉有法可依。

     

     

     

    202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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