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宏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龙子湖部分高校新校区土地证办理问题”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河南大学郑州校区
河南大学郑州校区用地分东、西两宗,分别位于郑东新区明理路东、新龙路南(东地块)和刘江西街北、明理路西(西地块),使用权面积共约1475亩,用途为教育科研用地。
河南大学郑州校区东地块内有一条引黄灌溉渠,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郑州市引黄淤灌处(姚桥干渠),该权利人为市水利局下属二级单位,土地证号为郑国用(2002)字第0703号,证载位置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使用权面积404.128亩,用途为水域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目前因权属问题无法为河南大学郑州校区整体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根据市水利局与河南大学协商研究,以及市水利局《关于姚桥干渠河南大学郑州校区段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中的意见,拟在河南大学郑州校区东地块供应中,扣除郑国用(2002)字第0703号土地证中引黄灌溉姚桥干渠(河大校区段)的范围,将该地块以引黄灌溉姚桥干渠为界划分为两宗地分别办理土地证。
市水利局引黄灌溉处已提供引黄灌溉姚桥干渠(河大校区段)相关坐标。宿舍楼占压水渠,目前正在结合河大意见,推进地块规划分割工作。
(二)河南农业大学
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的使用权面积为1569.465亩,其中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一期)工程使用权面积267.153亩的土地划拨手续已经办理完结。
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二期)位于龙子湖东路东、平安大道(原祭城路)北,使用权面积1302.312亩,用途为教育科研用地。2011年11月18日郑东新区管委会土地规划局出具了《郑东新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2011]郑东规规管件字第148号),该宗地用地性质为高等学校用地,建筑密度≤20%,容积率≤0.6,建筑高度≤30米,绿地率≥4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河南农业大学提供的前置审批材料中缺少省发改委出具的可研文件,未提供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二期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导致土地划拨手续无法向前推进。
(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校区位于金水东路北、东四环西、秋实街南、冬勤街东。根据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步审查意见(郑国土资文[2011]711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豫国土资函[2013]639号)拟占用土地1646.438亩,属于科教用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提交的前置审批材料不完整,提交了土地预审文件和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意见书的批复、新校区一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缺少省发改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缺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
(四)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位于文苑北路南、龙子湖北路北、博学路东,使用权面积459.335亩,用途为教育科研用地。2010年5月13日郑东新区管委会土地规划局出具了《郑东新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2010]郑东规规管件字第080号),该宗地用地性质为高等学校用地,建筑密度≤20%,容积率≤0.6,建筑高度≤30米,绿地率≥40%。
经了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河南经贸职业院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准》未批复,导致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未组卷向相关单位提交前置审批材料。
二、存在问题
以上四所大学均存在缺少相关省发改委批复文件、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未办理及不同程度的超容问题,高校内普遍建有教职工周转房,建设内容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等问题。
三、相关建议
一是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室会议纪要》([2017]31号)、《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郑东会纪[2017]102号)要求,明确了对发改、规划、国土前置资料不齐备的项目用地,待资料齐备具备供地条件后直接办理供地手续。对已缴纳土地款的项目用地,划拨价款原则上按照多不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处置。截止目前,龙子湖区域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警察学院、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一批高校均已按照上述纪要要求办理完结。建议上述四所大学将前期发改立项、可研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提供齐备后办理后续划拨用地手续。
二是关于龙子湖高校存在超容、建设内容与用地性质不符的问题。根据《郑州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郑东新区土地供应区片价格等问题的会议纪要》(郑新管委会纪[2012]33号)第十项,针对龙子湖高校超规模建设及教师周转房问题,建议逐级上报,由省政府统一协调教育、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后解决问题。
三是建议存在问题的高校按照项目现状进行实测,确定各项实际建设指标,如超过发改核准的建筑面积(以实测为准),需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申请追加规模,如实际建设指标不符合规划要求,按程序调整规划,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