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促进郑州市共享助力车行业发展建议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 第20220147号提案的回复

  • 索引号:MB1821951/2022-00089
  • 发布机构: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政协提案
  • 成文日期:2022-11-07
  • 发布日期:2022-11-07
  • 关于加快促进郑州市共享助力车行业发展建议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 第20220147号提案的回复

    刘相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快促进郑州市共享助力车行业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法定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生产、销售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一、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管理现状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后,2019年及以后生产、销售的两轮电动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可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

    (一)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电动自行车定义为: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等。

    (二)电动摩托车的定义

    国家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GB/T 5359·1-2019)将摩托车分为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按驱动方式分为内燃机和电力驱动。

    1.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车的重量大于40千克,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2.电动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的两轮摩托车。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 4kW的摩托车。

    (三)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方式

    国家标准《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5089-2001)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 L类、M 类、N 类、O 类、G 类;适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摩托车。

    1.电动摩托车管理方式

    电动摩托车属于L3类,2010年1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将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实行机动车《公告》目录管理,属机动车管理范畴。

    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L1类,2019年3月1日,工信部将电动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公告》目录管理,也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

    按照工信部的规定,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按照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电动自行车管理方式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2018年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管理,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通过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并在其产品上加贴3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对于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管。

    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情况

    近两年,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行为,我局高度重视,抽调专人成立了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专班。一是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郑市监文〔2021〕117号)、《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的通知》(郑市监文〔2021〕1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监管的通知》(郑市监文〔2021〕286号)、《关于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百日”专项治理行动的紧急通知》(郑市监明电〔2022〕12号)等文件,组织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开展专项检查。二是按照工作安排,配合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完成2021年电动自行车(认证有效性)市场抽查工作,在我市辖区内共计完成抽查44个批次的国抽任务;三是针对3.15央视曝光情况,组织召开驻郑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行政约谈会,督促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正常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会企业提交郑州市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守法经营承诺书;四是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监督抽查,2021年组织电动自行车产品市级监督抽查20个批次,19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要求,1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已转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五是为方便市民及登记机关查询电动自行车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在我局官方网站上建立了查询系统(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链接,提供电动自行车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查询服务;六是建立全国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目录并在市局官网上进行公示,目前公示的全国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612家,9749张强制性产品证书的信息;七是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等涉及我市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CCC证书的发证机构发出提示函,督促认证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信息沟通,规范认证活动。

    截至目前,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累计共检查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经营主体4800家(户),经销商签订承诺书2408份,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5份,查处案件7起。对生产条件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规则的生产企业河南新中基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合有关认证机构撤销了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情况

    按照《关于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备案安装防盗车牌的通告》(郑公通〔2018〕203号)的要求,“对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661-2018)标准,但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统一安装临时防盗车牌(黄底黑字)。并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予以管理。”这些黄牌电动车被定义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2021年12月28日,经市政府同意,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延长黄牌电动车过渡期的通告》(郑公通〔2021〕288号),决定延长黄牌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领域质量安全治理力度,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有效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的正常秩序。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请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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