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郑好融”信贷风险分担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1日
郑州市“郑好融”信贷风险分担补偿
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好融”信贷风险分担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郑好融”资金池或资金池)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郑好融”平台加快构建普惠科创金融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郑办〔2023〕12号)和国家、省市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好融”资金池是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构建企业融资补偿机制,缓解我市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下同)融资难、融资贵而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资金用途主要包括担保费率补贴、由政府分担的风险损失补偿、“郑好融”资金池委托管理费等支出。
第三条 “郑好融”资金池总规模5亿元,首年初始规模3亿元,第二年再安排2亿元,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相关预算,建立长期动态补足机制。每年6月底前按年审核结算资金池使用情况,及时补充资金,确保“郑好融”资金池规模不低于5亿元。资金池设立后,市各职能部门已出台或将出台的其他各类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类业务,统一整合由资金池实施。市各职能部门应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政策协同性和精准性。
第四条 “郑好融”资金池的资金补充来源包括:一是“郑好融”资金池利息收入;二是合作机构追偿资金按比例回缴“郑好融”资金池;三是市级财政可根据运作情况适时补充,向上争取政策性配套资金;四是其他可用于补充资金池的资金。“郑好融”资金池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
第五条 “郑好融”资金池根据“郑好融”业务合作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在合作银行存入资金并依据绩效评价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合作银行原则上按不低于存入资金的30倍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
第六条 市政府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及市直有关部门共同成立“郑好融”市级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郑好融”资金池风险补偿的审议由市级联席会负责。
第七条 市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郑好融”资金池的运营管理机构,市财政局是“郑好融”资金池运营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郑好融”资金池支持对象须为经营主体注册地和缴税关系均在郑州市的市场主体,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
(三)小微企业主(含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
第九条 可纳入“郑好融”资金池补偿范围的入池贷款的条件如下:
(一)单户纳入“郑好融”的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支持单户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首贷和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郑好融”入池贷款类型应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或权利质押贷款。融资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的,应为个人经营性贷款且贷款用途须用于相应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
(三)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向被担保企业收取保证金以及评估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反担保物不得为固定资产;
(四)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融资担保公司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郑好融”业务,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郑政办〔2022〕96号)规定,对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补足至2%,以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第十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小微企业,不纳入“郑好融”资金池准入范围:
(一)融资主体为“两高一剩”等国家政策退出和禁止行业;
(二)企业经营(或申贷用途)涉及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相关金融产品;
(三)近三年内,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股权占比30%及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或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四)小微企业在征信记录上有未处理的逾期记录或贷款被调整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记录;
(五)市级联席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郑好融”贷款条件的情况。
第三章 合作机构及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机构包括合作银行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资产与负债结构、正常的盈利能力、合理的流动性安排,最近一期监管评级不低于3级(含);
(二)具有较丰富的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具备专业的金融科技团队,可就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和用款场景进行定制化产品开发;
(三)具有从事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专营团队,建立有针对小微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
(四)须签订《“郑好融”资金池业务合作协议》,并遵守相关约定;
(五)市级联席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属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且最近一期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年度检查为合格类公司;
(二)坚守小微融资担保主业,上一年度小微、“三农”企业担保余额占比60%以上;
(三)已加入省级再担保体系;
(四)公司治理机制和风控制度健全,对担保项目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五)须签订《“郑好融”资金池业务合作协议》,并遵守相关约定;
(六)市级联席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补偿条件与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是指入池贷款达到不良贷款条件后,“郑好融”资金池对合作机构本金实际损失的政策性补贴,不包括该笔不良贷款的利息、罚息及由于贷款追偿所产生的法律诉讼、资产处置等费用。
第十五条 不良贷款应符合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且在认定为不良贷款前已作为入池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六条 “郑好融”资金池的补偿比例按照贷款类型分为担保类贷款和银行直贷类贷款,根据贷款类型不同采取差异化风险分担模式,具体如下:
(一)担保类贷款
1.担保类贷款是指由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反担保措施不得为房产、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的抵质押方式;
2.对于担保类入池贷款发生的不良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发生损失由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和“郑好融”资金池按20%∶60%∶20%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二)银行直贷类贷款
1.银行直贷类贷款是指由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权利质押贷款(包括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收益权、存货等)、组合贷款(实物资产抵押额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0%);
2.对于银行直贷类入池贷款发生的不良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发生损失由银行、“郑好融”资金池按70%∶30%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第五章 运作机制及流程
第十七条 建立“郑好融”资金池“负面清单+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负面清单由运营管理机构提出、市级联席会确定后实施;白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局、农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工商联等部门及各开发区、区县(市)负责向运营管理机构推荐,由运营管理机构会同平台进行筛查后建立“郑好融”重点企业白名单,并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涉诉、行政处罚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为提高“郑好融”运行效率,“郑好融”业务采取线上办理,合作机构应在平台完成机构注册、金融产品发布等步骤,市场主体可自行在平台申请相关合作机构的贷款或增信,合作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开展贷审、投放及增信相关工作,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郑好融”资金池入池贷款流程如下:
市场主体向平台或通过平台向合作机构提出申请→合作机构独立审核并自行确定是否授信→合作机构在贷款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向运营管理机构完成备案→运营管理机构定期汇总备案情况并上报市级联席会。
第二十条 “郑好融”采取触发式风险补偿,入池贷款本金发生逾期或合作机构宣布入池贷款提前到期后仍未结清的,即触发风险补偿条件。由合作机构及时向运营管理机构通过平台提交补偿申请,运营管理机构审核并每季度报市级联席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以“郑好融”资金池资金按照其贷款类型对应的风险分担比例,对合作机构进行补偿。合作机构应依法对贷款企业进行全额追偿。
第二十一条 “郑好融”资金池补偿流程如下:贷款本金逾期→合作机构通过平台提交申请资料→运营管理机构初审→每季度汇总入池贷款不良情况→委托第三方审计→市级联席会审议→市财政局复核→按照确认的补偿比例向合作机构拨付补偿资金→合作机构追偿。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最终损失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无力归还欠款导致人民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
(二)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3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款项;
(三)进入司法程序后,借款人依法被宣布破产,经各方进行相应追收后仍未收回的款项;
(四)其他经各方书面确认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经过清收,追偿回的资金优先偿还贷款本金,按照各方承担的实际风险分担比例及时返还给各方。经最终认定的贷款本金损失,由“郑好融”资金池和各合作机构按照约定比例分担,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并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六章 预警和叫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郑好融”资金池补偿触发式预警叫停机制。合作机构、运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入池贷款和“郑好融”资金池使用情况的监测预警,防控相关风险发生。
“郑好融”资金池业务运行时,当“郑好融”资金池用于风险补偿的资金达到总规模(当前总规模为3亿元,如有调整以“郑好融”资金池的实际运营规模为准,下同)的10%时触发预警机制,由运营管理机构对预警情况进行分析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市级联席会办公室,市级联席会办公室对风控情况较差的合作机构进行约谈;当“郑好融”资金池用于风险补偿的资金达到总规模的20%时触发叫停机制,当年暂停办理新增“郑好融”业务,但对已纳入“郑好融”的存量业务,相关补偿资金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单家合作机构入池贷款不良率触发式预警叫停机制。
(一)当单家合作机构入池贷款的不良率达到3%(不良率=合作机构纳入“郑好融”资金池补偿范围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金额÷合作机构纳入“郑好融”资金池补偿范围的贷款本金余额×100%,下同),则后续“郑好融”资金池补偿比例减半,直至其不良率低于3%且经申请同意后方可恢复补偿比例;
(二)当单家合作机构入池贷款的不良率达到5%,后续“郑好融”资金池停止补偿,直至不良率低于5%且经申请同意后方可恢复补偿。
第七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六条 市级联席会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及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农委、市场监管局、金融局、大数据局、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市级联席会负责确定合作机构,确定“郑好融”资金池运行管理、风险控制、考核评价等重要机制,审议“郑好融”资金池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市级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局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局职责。负责牵头逐步构建“郑好融”全市“1+1+N”普惠科创金融“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总体框架,系统实施“郑好融”普惠科创信贷工程。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统筹开展“郑好融”资金池预算的审批、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对接上级财政部门,积极争取上级对我市财力补助。负责根据本办法监督管理“郑好融”资金池运营情况,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金融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备案的贷款业务是否符合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相关要求提供专业意见。指导银行积极开展“郑好融”相关业务,落实相关政策性工具的使用。对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管,跟踪、监测银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十条 运营管理机构职责。汇总筛选“郑好融”白名单,负责科学运作管理“郑好融”资金池业务,按照管理办法实施“郑好融”资金池运营管理,开展风险补偿资金的初审及拨付等具体运营管理工作。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提出“郑好融”资金池委托管理费年度预算,原则上每年预算总额不超过资金池规模的1%,主要用于人员开支、各项审计支出及其他资金池管理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据实报销。运营管理机构将预算按年度、按规定报市级联席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在“郑好融”资金池中统筹安排,优先使用利息收入支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市级联席会议报送上年度“郑好融”资金池委托管理费使用情况及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合作机构职责。作为贷款风险的主责单位,应独立完成审批、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做好企业融资服务,加强合作,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要求的贷款数据,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建立相关台账。及时尽责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在“郑好融”资金池发放后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至“郑好融”资金池专用账户。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郑好融”资金池预算由市级联席会办公室提出年度预算草案,纳入市金融局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后,将所需资金预算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进行预算调整:
(一)当年出现超计划的重大支出项目,按规定由市级联席会办公室提出增加预算需求,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预算调整程序执行。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郑好融”资金池进行监督管理,运营管理机构每年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审查结果报市级联席会备案。“郑好融”资金池运营管理中发现问题,运营管理机构需及时报告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视情况报市级联席会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第三十五条 “郑好融”资金池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机构有权终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且三年内禁止该企业申报“郑好融”贷款。
第三十六条 根据合作机构“郑好融”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工作配合情况,运营管理机构可形成议题报市级联席会进行综合评估后采取约谈、通报、暂停业务开展、终止业务合作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经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后或经运营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检查或审计后认定不符合“郑好融”产品要求或存在相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合作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及时报市级联席会,市级联席会有权向合作机构追缴已发放的费率补贴款及风险补偿款。合作机构对同一笔贷款申报多项同类型财政资金以及截留、挪用、骗取、套取“郑好融”资金池资金的,追回已拨补偿资金,取消其补偿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合作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出现重大风险导致无法继续正常开展业务、“郑好融”不良率较本机构同期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及同行业同期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明显偏大或其他市级联席会认定的异常情况等,市级联席会有权采取暂停业务、终止补偿、要求市金融局终止合作关系并要求合作机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参与“郑好融”资金池管理及运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郑好融”资金池闲置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及捐赠、赞助等支出。对参与“郑好融”资金池管理及运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在本办法的业务中出现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损失时,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已履行职责、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的,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与现有市级小微企业融资相关支持政策并行实施,不重复享受;已享受省级及以上同类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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