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赵崇宏关于资源税改革问题答记者问

问:我国资源税的历史沿革与概况是什么?

答: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目前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七大类。2011年国务院修订了资源税条例,增加了从价定率计征方式。

上述改革总体运行平稳,对调节经济、规范税费关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十年来,我国资源税收入增长迅速,年均增长率约为22%。2015年资源税收入1035亿元,约占地方税收入的1.8%,成为资源富集地区重要税收来源。

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全面资源税改革,以从价定率计征方式为主,部分品目延续从量定额计征为辅,并逐步扩大资源税开征范围。

问:本次资源税全面改革的意义、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答:意义是: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有利于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目标是:通过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优化税制,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功能。

原则是:清费立税、从价计征、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

问:本次资源税全面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二)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三)保留少量适宜从量计征的品目;(四)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五)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六)增设资源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问:本次改革清理了哪些收费基金项目?

答:按照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确定的资源税改革清费原则,改革继续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违规收费基金。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问:资源税如何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将资源税逐步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考虑到目前部分省份超采地下水问题突出,为了确保涉及国计民生重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本次改革率先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并首先在河北省进行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向全国推开。

对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目前全面开征资源税的条件还不成熟。从森林资源看,随着天然林保护政策的实施,大部分天然林木已停止商业性采伐,而人工林的储量和采伐量都比较小,可计征资源税的税源较少,还涉及到国有林权和集体林权划分问题;草场大部分为集体所有,由农牧民使用,国家已取消了农(牧)业税,如对草场开征资源税,不符合国家对农(牧)业的扶持政策;滩涂利用方式多样,有用于养殖的,有用于洗浴的,有用于旅游的等,征税对象难以确定。但考虑到上述资源在部分地区存有不同程度的市场开发情况,为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本次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对上述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的建议和方案,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问:本次改革后为什么还要对少数资源品目实施从量计征办法?

答:从已实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情况看,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因此,原则上应对资源产品实行从价计征。但考虑到粘土、砂石等少部分资源产品存在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特殊性,对这些资源品目仍实施从量定额计征办法。

问:本次改革后粘土、砂石税目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粘土、砂石税目,指日常建筑用粘土、砂石,包含建筑用粘土和建筑用河砂、石料。这类资源的特点是,分布较广、使用量大、价值不高。考虑该行业的特点,为方便征管,粘土、砂石的征税对象为原矿,按从量定额计征。我省规定粘土每立方米1元,河砂每立方米2.5元。

问:正在进行的水资源税改革概况是什么?

答:为了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节约保护水资源,本着注重调控、清费立税、合理负担的原则,改革后的水资源税已经开始在河北省试点运行。我省也已完成了各项准备工作,预计2017年以前开始实施。

改革后的水资源税纳税人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计征办法。

在水资源税改革全面落地以前,现行政策是对开采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从价计征方式征收资源税,税率为2%。

问:改革后的水资源税采用什么模式进行征收,为什么从制度上明确纳税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答:水资源税试点河北省的有关部门经共同研究,水资源税将采取水利核准、税户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模式进行征收和管理。由于水资源计量的专业性较强,取用水等税源情况主要由水利部门掌握,为保证费改税顺利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取水许可情况和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并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实际取用水的申报信息;纳税人要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实际取用水量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地方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相关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信息进行比对,并根据核实后的信息征税。水资源税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问:我市如何缴纳资源税,如何代扣代缴资源税?

答:根据我市资源状况,在我市范围内开采粘土、河砂、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开采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资源税;收购未税粘土、河砂、矿泉水的单位均为资源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收购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其代扣的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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