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增收入不会“被下降”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也就是说,假设某地社会平均工资为5000元,60%为3000元,300%为15000元。那么当地工资在3000元以下的职工和工资在15000元以上的职工,缴费不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此前的测算表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是一个地方大多数劳动者能够达到的。特别是近年来“招工难”现象出现,各地工资水平较低的农民工等群体,其工资增速反而保持了较快的水平。因此,多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员工,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这意味着,大多数职工是按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少数收入偏低的职工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工资。
    不过,对于少数低工资且工资上涨较慢的小企业员工,缴费基数上调的影响确实存在。
    比如,如果企业员工在最低工资达不到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情况下,由于社保基数上调,缴纳社保费用占其工资的比例就会增高,职工就可能有“工资没怎么涨,但缴费涨得多”的感觉。
    据介绍,工资偏低的职工要按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这主要是统筹考虑参保者退休后待遇。社会保险本身有调节收入差距、促进公平的功能,养老待遇不宜差别过大。
    在规定缴费下限和上限后,参保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即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本人退休前工资收入的比率)将高于整个制度的目标替代率。而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其养老金绝对水平高一些,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会低于目标替代率。
    社保缴费基数和社保缴费费率是社保制度的核心内容,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社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参保人的权益保障。专家指出,当前社保缴费与待遇发放都需要直接参考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根据职工平均工资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本身并没有问题,但需要改变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方法,应加快各地工资统计改革步伐,实现私营单位职工纳入统计范围、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全国普及,实现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更能反映大多数群体的收入水平。
    同时,有专家建议,对于工资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微企业,考虑到其在解决就业方面的贡献,可增强社保缴费政策的灵活性,使其更接近真实缴费能力,从而降低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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