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把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1月23日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明确地税部门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
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要求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二、改革后,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哪些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调整后,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概括地说,就是“五险”统征,凡是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范围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都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三、地方税务机关什么时间开始征收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自2017年1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因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正在办理交接,延后至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四、改革后,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是什么?
答:这次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改革,将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为: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
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通过网上申报缴费、银行代扣、银行网点实时缴费、自助终端缴费、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缴费等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通过网上申报缴费、银行代扣、银行网点实时缴费、自助终端缴费、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缴费等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五、地方税务机关如何对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进行据实征收?
答: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应缴费额,与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方面的数据信息综合分析比对,按照社会保险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据实征收,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六、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答:2017年1月1日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在首次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时,同时完成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中,采取网上申报的,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信息确认,完成社会保险缴费登记;采取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在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2017年1月1日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办理缴费登记,目的在于建立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的缴费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缴费的具体种类、途径和方式等,方便缴费服务。
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如何进行缴费登记?
答: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的缴费登记,由地方税务机关通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交换自动关联完成,个人不用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八、用人单位如何进行申报缴费?
答:用人单位既是缴费单位又是纳税单位的,因地方税务机关实行税费统征统管,建议用人单位对单位内部的劳动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部门的职责进行合理调整,人员统筹安排、互相协作,在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仅是缴费单位的,应于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于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足额缴纳。
用人单位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九、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如何申报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应缴费额,可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在确定的缴费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城乡居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每年缴纳一次社会保险费。
为实现错峰缴费,缓解缴费人的缴费压力,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采取网上申报缴费、银行网点实时缴费、银行代扣、自助终端缴费等方式的,可在缴费期内每月25日前的任何一天申报缴费;采取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的,应于缴费期内每月16日至25日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十、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哪些缴费途径和方式?
答: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费、银行网点实时缴费、自助终端缴费、银行代扣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缴费。
十一、地方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其他部门之间如何实现信息共享?
答:社会保险管理是一个完整的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划转后,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交换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十二、社会保险费可以缓缴、减免吗?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十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将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手续后,由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结算。
十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将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依法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十五、地方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具有哪些职权?
答:地方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用人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十六、缴费单位和个人对应缴费额有争议的,如何解决?
答:地方税务机关将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缴费争议协调解决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凡需两部门共同负责协调解决的缴费争议事项,主动沟通协商,及时解决缴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应对化解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和正常缴费秩序,不让缴费单位和个人多头跑、反复跑。
十七、缴费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改革后的有关政策规定?
答:为方便缴费单位和个人及时了解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改革后的相关政策,地方税务机关将印发《致缴费人的一封信》、《缴费指南》,开展政策辅导、实地走访,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等多种途径,广泛深入宣传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规定,努力让缴费人缴明白费、便利费、放心费。若有疑问,可以随时拨打12366咨询服务热线,也可以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咨询。
以上各项内容解释权归河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