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坚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产业就业等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一、基本原则
易地搬迁脱贫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金融、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尊重搬迁对象意愿,不搞强迫命令。
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立足当地资源特点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把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产业集聚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搬迁安置方式,实行区域差异化补助政策,强化规划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引领作用。
要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要创新机制,精确扶持。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努力做到应搬尽搬,尽量实现行政村或自然村整体迁出。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尽其力、各记其功”原则,由县级政府整合各类资金资源,集中用于搬迁安置地建设,确保扶贫搬迁工程的配套投入,确保贫困群众多受益。
实行省负总责,分级落实的原则。省有关部门主要做好项目规划、方案编制、任务分解、资金投放、项目下达、检查考核等方面工作。市、县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
二、工作目标
用5年时间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力争“十三五”期间完成国家确定的我省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到2020年,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与全省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三、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产业集聚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周边县、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移民新村,引导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小城镇或产业集聚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小城镇或产业集聚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市、县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原则上在本县内安置,本县内水土资源确难以承载的可酌情考虑跨县安置,一般不跨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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