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地税局总经济师张振祥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问题答记者问

     1.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背景、目的是什么?

答: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自2016年7月1日在河北省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效果,有效抑制了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了水资源集约利用。按照财政部工作安排,2017年第二批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宁夏、陕西等九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通过开征水资源税,实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资源税费制度,增强法律刚性,提高征管效率,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利用地表水资源,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有效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可持续利用,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调控合理、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理顺资源税费关系,有效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用水需求,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3.开征水资源税有什么作用?

答:一是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通过征收资源税,调节地下水与地表水不合理的比价关系,鼓励使用地表水,抑制使用地下水,缓解地下水严重超采问题,确保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二是有利于合理调节国家与水资源开采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政府通过征收资源税,参与国有水资源开发收益的分配,还可以调节资源占用者与非资源占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各用水企业的平等竞争。三是有利于理顺税费关系,完善资源税制,规范财税秩序。

4.我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应遵循那些基本原则?

答:我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有序衔接。以现行水资源费制度为基础,结合国家试点办法和我省征管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二是税费平移。以现行水资源费负担水平为基础,基本实现税费平移,不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三是注重调控。在国家规定幅度内适当提高超采区适用税额标准,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倍征收,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5.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应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并核定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结果和核定的取水量,按规定加倍征收水资源税。    

6.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

答: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地热水、矿泉水不征收水资源税,从量征收矿产资源税。

7.我市水资源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结合国家试点办法和我省现行水资源费制度,我市水资源税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实行从量计征,此外,对城镇公共用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按照实际售水量计征,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计征。

8.我市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答: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移的原则,确定我市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为0.4元/立方米,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为1.5元/立方米。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要求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其中: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税额的2-3倍确定;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按照原税额标准的2~3倍征收;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9.哪些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答: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排)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10.水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下列情形,免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水;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情形。

11.我市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模式是什么?

答: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按照国家试点办法,我市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12.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河南省境内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

13.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1)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水的当日。

(2)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14.水资源税的纳税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答:(1)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在售水环节,按照实际售水量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2)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以外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实际取用水量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15.水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水资源税按月计算,按季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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