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国企探索失误要予以容错”……30日,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发布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再次强调完善产权保护法治体系,这是近期政法机关针对产权保护问题的又一重要动作。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构建良好的产权保护法治体系,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关键。专家表示,政法机关近期推出的一系列产权保护举措,有利于推动形成更加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和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定心丸”。
直面产权保护突出问题,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对“顾雏军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依法再审,让公权力与企业创新创业之间的关系成为舆论热议的话题。
据有关部门测算,当前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达六成,创造了80%左右的社会就业。然而从“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由于执法方式不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原因,一些执法部门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将经济纠纷视同为经济犯罪,“抓一个人搞垮一个企业”现象屡有发生。
“公民需要有财产安全感,产权保护不到位将削弱民众创业创新的积极性,还容易导致社会财富流失,长此以往将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说。
“更加注重完善产权保护机制,促进市场主体立恒心、增信心。”日前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主个人与企业、合法企业与犯罪组织、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超标的超范围采取财产强制措施、财产处罚过宽过重等现象发生,切实保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东南大学副校长周佑勇指出,政法机关近来针对产权保护出台的一系列动作,释放出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的积极信号。政法机关需要更新执法理念,直面企业产权保护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给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构建产权保护司法屏障,增强企业“安全感”
为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公安、检察、法院系统联手发力,打出了一套产权保护“组合拳”。
——最高检、公安部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规定作出修订,要求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妥善处理维护市场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政策,准确认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执法不当行为。
——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强化刑事申诉检察环节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并开展为期一年的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专项督察活动。
——最高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熊秋红认为,公检法这些措施从各自职责范围出发,均剑指本领域存在的产权保护突出问题,具有较强司法实践针对性。
“以公安机关为例,产权保护出现的一些问题,相当一部分来自公安机关的不规范执法。此次最高检、公安部对公安机关侦办经济案件的行为进行规范,特别就涉案财物处置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兼顾了刑事司法与产权保护平衡。”她说。
周佑勇认为,三个部门的措施互为补充,环环相扣,一方面要求在前端预防涉产权刑事案件冤错案,一方面对发现的冤错案件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同时更加注重改进执法、司法方式,提高执法、司法质量和水平。“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对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企业产权纠纷案件及时甄别和纠正,能够有效稳定社会预期、增强企业家信心。”
厘清法律模糊地带,让权力不再“任性”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宪法的明确规定。
专家指出,现行法律关于公私财产之间的区分还不够明晰,而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关于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模糊地带,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以合同纠纷为例,这类纠纷有时和违法犯罪交叉在一起,可能形成诈骗犯罪。专家指出,由于现行法律对经济纠纷的界定不是很明晰,此类纠纷是看作民事争议、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可能出现选择性执法的问题,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
熊秋红认为,公权力机关一旦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重的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因此,政法部门在处理经济案件时,应树立“预防大于救济”的理念,进一步细化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让公权力不能“任性”。
此外,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印发通知,对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进行打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对此建议,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扫黑除恶过程中的产权保护问题,严格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相关意见,准确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涉案财产。(新华社记者 : 白阳 参与采写:蒋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