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胡伟就环境保护税改革政策答记者问

记者:为什么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有何重要意义?环境保护税什么时间开征?谁来征收?

胡伟:1.一方面,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另一方面,排污费制度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制度改革的历史产物,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2.开征环境保护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环保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记者: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有哪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企业如何申报?

胡伟:1.《环保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2.《环保税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44种。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等10种,其他类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色度等55种。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3.《环保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环保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记者:哪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环保税法》规定了哪些暂予免税情形?

胡伟:1.《环保税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2.《环保税法》第七条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3.《环保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记者:为保障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顺利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该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保税法》同步施行,届时是否还征收排污费?环保税和排污费的区别,“费改税”后,是否增加了企业负担,征收上有哪些挑战?

胡伟:1.为保障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顺利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税务、环保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二是强调了地方政府的领导职责。《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规范了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交送的信息内容。《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以及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2.《环保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3.环境保护费改税,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基本不会改变。有关部门对部分省市进行了实地调研,环境保护税占企业缴纳税费的比重较低,一般在1%以下,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此外,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会有所减少。

记者:对于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有何惩罚?环境保护税采用自行申报的方式,如果有个别纳税人不按真实数据填写,税务部门如何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如果企业偷逃税款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胡伟:1. 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对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予以处罚。因此,《环保税法》对此未设置加倍征税的规定。

2.环境保护税采用自行申报的方式,如果有个别纳税人不按真实数据填写,《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环保税法》第二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3.企业偷逃税款,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环境保护税如何征管,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如何建立协作机制?

胡伟: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保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征税的主体责任,并要求环保部门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进行技术复核,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管工作。

记者:为了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我市都做了哪些工作?

胡伟:为了确保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开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我们做了一些具体工作。首先是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在全市层面,成立了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吉建军任组长,副市长王平、王少青任副组长,财政、地税、环保、畜牧、人行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体现了市政府对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高度重视。第二是广泛开展调研,从去年4月开始,联合财政、环保等部门开展税源基础调研,建立了环境保护税税源数据库,并已开始在“金三”系统进行信息采集与录入。第三是做好政策培训,对地税系统干部职工开展专题培训,进行征收系统的全流程测试,确保顺利征收。第四是加强宣传辅导,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进行宣传,并对纳税人集中进行专题辅导,面对面解答大家的疑问。通过充分前期准备,目前该项工作进展顺利。最后,我衷心对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并向财政、环保、畜牧、人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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