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

记者5月30日获悉,市人社局公布《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起付线降低 报销比例调高

《通知》明确,“农村贫困人口”范围划定按照省政府统一口径确定,即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新政规定,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即起付线由1.5万元降为7500元;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7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由50%提高至80%,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60%提高至85%,10万元以上由70%提高至95%。

新政自1月1日启动执行

按照规定,2018年,我市继续实施困难群众(含农村贫困人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大病保险资金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各级财政分担,参保城乡居民无需再额外缴费。

新政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对文件印发前已按照上年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的农村贫困人口,将由承办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新政策进行重新核算,并对差额部分进行追加报销。(记者 马月红 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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