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多轮广泛征求意见后,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个税改革迈出综合征税的关键一步。明年起,广大纳税人可享受更多减税政策。
《办法》指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共有 9 章 32 条,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范围,以及扣除标准、扣除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办法》规定,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满 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 1000 元扣除,也可选择夫妻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 500 元扣除。
《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发生的支出,其中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每月 400 元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 4 年);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 3600 元。
《办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由纳税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 1.5 万元的部分,在每年 8 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可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月 1000 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 20 年)。
《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 1500 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按每月 1100 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按每月 800 元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办法》规定,纳税人赡养年满 60 岁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纳税人赡养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按每月 2000 元扣除;属于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 1000 元。
《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办法》同时明确,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将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记者 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