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市污染防治攻坚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4月30日至5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
“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通知》要求,4月30日至5月15日,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对本辖区“散乱污”企业进行排查,凡是群众举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散乱污”企业问题,必须全部列入排查整治范围。5月15日后,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将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排查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及验收。
《通知》指出,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散乱污”企业要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依法分类处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产业布局规划、装备技术水平落后、治理达标无望的企业,实施“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依法坚决关停取缔;对列入搬迁整合类的企业,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对列入升级改造类的企业,严格改造标准,实施清洁生产,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
《通知》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取缔工作的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排查期间,要严格整改标准,并组织市工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采取协调联动、边查边改等方式,彻底清理死角,切实打掉反弹隐患。
据悉,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将把“散乱污”企业整治纳入量化问责,各地要出台相关规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凡被上级检查核查发现乡镇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超过2个未排查上报或彻底取缔的,均要问责;凡被上级检查核查发现本县市区“散乱污”企业超过4个未排查上报或彻底取缔的,对行业监管部门实施问责。(记者 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