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建筑企业员工,特别是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2014年12月29日,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4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都有化解风险的作用,但又有着许多不同:
(1)保险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属于政府行为,用人单位必须参加;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2)保险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目的是为了在职工发生工伤、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后,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者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和生活保障,分解企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意外伤害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寻求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经营行为。
(3)保险责任不同。工伤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意外伤害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的制约,政府对其主要是依法监管。
(4)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由政府制定标准,完全依照规定给付。项目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充分保障了工伤、工亡职工和亲属的救治和基本生活。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
(5)实施范围不同。工伤保险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意外伤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6)资金来源不同。工伤保险是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当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意外伤害险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由投保人负担。
(7)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政府的社保机构管理,属于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畴。意外伤害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
(8)法律关系不同。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法规范畴,受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意外伤害险是属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
2011年,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要求各类用工企业都要依法为全部员工或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新修订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可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在这个法条中,用词是十分讲究的。“应当依法”就是必须,就没有选择的余地。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必有的基本权利。有了工伤保险,当劳动者遇到工伤而减少收入时,就会得到经济和医疗补偿,就能够享有生活保障。而“鼓励”则是一种提倡。在建筑企业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也可以为员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由此不难看出,参加工伤保险是政府的强制要求,是必须的基本保障,不参加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而是否参加意外伤害险,则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可自愿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