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即将“上岗执法”一起看看它具体管些啥

11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章48条,从立法层面解决了我市城市绿化工作中绿量不足、重建轻管、责任不清、绿化管控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防止了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原则不清、标准较低、质量不高等问题产生,强化了对绿地的保护、对毁绿行为的处罚,为减少、杜绝涉绿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绿化成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方便读者直观了解这部地方性法规,记者从4个方面对《条例》进行了整理。

城市绿地规划有了明确指标

城市绿地是城市用地的有机组成部分,与环境保护、生活生产、城市形象密切相关。合理安排绿地是城市总体规划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是指导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依据。为加强城市绿地建设,最大限度保障市民的绿化权益,清晰界定城市绿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条例》结合周口实际,做出明确规定。

第10条规定,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加强绿地建设,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6%,绿地率不低于3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应当在300米半径内规划一处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500米半径内规划一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第12条规定,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各类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第13条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的各类指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40米到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三)新建学校、医院、养老机构、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

(四)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六)绿化工程项目乔木和灌木的覆盖面积不低于绿化覆盖总面积的60%。

绿地绿树谁都不能乱动

城市有了绿色,就有了生机,就会变得更加秀美。我市围绕“以绿荫城”,在中心城区相继实施了“一带四林百园”工程,高标准、大手笔推进城市绿化建设。绿地、绿树作为城市绿化的“主力军”,《条例》为它们筑起一座安全的堡垒。

第3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用地审批手续。

第3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植或者委托补植,并确保成活,相关费用由申请砍伐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3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绿化树木。

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城市绿化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在绿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修剪。

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34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4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35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4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36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下列不文明行为要受处罚

随着我市“五城联创”的深入开展,市民的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个别市民存在一些不文明行为。对此,《条例》对其中一些不文明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37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采摘花果、攀折花木、采收种条、穿越绿篱、攀爬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钉钉、拴绳、刻划、张贴、涂写、包裹、悬挂杂物;

(三)在公园绿地水域内游泳、垂钓;

(四)盗窃或者损坏护栏、支架、座椅、灯具、垃圾箱、园林建筑小品等绿化设施及绿化苗木;

(五)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抛撒、堆放、晾晒物品;

(六)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硬化或者圈占居住区附属绿地;

(七)在绿地内挖土取石,填封树穴,倾倒垃圾、污水;

(八)向树穴、绿地内倾倒热水、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有害物质;

(九)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37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每株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多套“组合拳”保护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是城市的宝贵财富,对改善城市生态具有重要作用。为保护古树名木不受人为损坏,《条例》打出了多套“组合拳”。

第39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

(二)损坏标识及保护设施;

(三)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染物;

(四)距树干3米范围内硬化地面;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行为。

第4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39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识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颁布,将进一步突出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把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纳入了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轨道,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的美丽周口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记者 刘昂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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