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度驻马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工作,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3年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工作安排在7月1日至7月15日进行,请按照时间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二、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推荐范围是:技术开发类项目(含重大工程、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社会公益类项目(含科普项目)、技术发明类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含科学专著)和软科学类项目,各类项目的具体内涵见附件一《驻马店市科技进步奖项目范围》。
三、项目要求:
1、项目整体技术成熟可靠,已经过实施应用。技术开发类、技术发明类和社会公益类项目的整体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必须满2年以上(即2011年1月1日以前已开始应用),且至今仍在应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自然科学类项目提供的主要论文专著公开发表时间必须满2年以上(即2011年1月1日以前已公开发表),但最长不超过10年(即2003年1月1日以后公开发表),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软科学类项目的研究成果已影响和进入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以上单位的决策,推广应用必须满2年以上(即2011年1月1日以前已开始应用),且至今仍在应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有审批要求的项目,已完成审批手续。涉及有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完成审批手续,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材料(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和产品、医疗器械、农药、化肥、兽药、通信设备、压力容器、标准等批准证明),且获得批准时间必须满2年以上(即2011年1月1日前已获得审批)。
3、重大工程项目,已完成整体验收。重大工程项目(含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必须在工程全面验收后,经过2年以上的应用(即2011年1月1日前验收),且至今仍在使用。与工程相关的单项技术成果也必须在整体工程验收2年后方可推荐。
4、市科技进步奖不受理涉密项目,推荐材料不得填写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四、项目完成人要求
1、项目主要完成人是对项目的主要科技创新、主要技术发明、重要科学发现、主要创新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或是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项目的完成人。
2、对项目完成人数量实行限额。重大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量不超过15人,中小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量不超过10人。
3、技术发明类项目前3位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已授权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当该知识产权持有人少于3人时除外);自然科学类项目的所有完成人必须是提交的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
4、项目主要完成人禁止重复申报。一等奖候选项目排名前7位、二等奖排名前5位、三等奖排名前3位的完成人本年度只能申报1个请奖项目。
五、推荐办法:
驻马店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行政隶属关系的原则进行推荐。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推荐本县、区所在单位的项目;市直属部门(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推荐本部门所属单位的项目;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其他推荐单位(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负责推荐相关项目。一个单位(法人单位)的所有项目只能通过一个推荐单位推荐,禁止重复推荐和多渠道推荐。
六、市科技进步奖评奖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推荐书 2份
2、鉴定证书 2份
3、全套技术资料 1份
注:其中1-3项合订本一套,1-2项单独各一份
七、对推荐材料的要求
推荐材料(包括推荐书和鉴定证书)必须是盖有红色印章的原件,其中专利证书、新药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等行业准入证明可使用复印件,但报送时须将原件一并送审。动植物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食品等类项目需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及全套技术资料等。推荐材料市科技局存档,概不退回,请相关单位自留底稿和档案件。
推荐书中主要完成单位应是法人单位,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一单位一表,主要完成人情况表一人一表,且有本人亲笔签名。推荐单位在“推荐单位意见”栏中必须明确填写推荐等级及理由,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名盖章。
奖励推荐书可登陆《驻马店科技信息网》从下载专区中下载填写。
联 系 人:丁 峰 周建国
联系电话:0396-2835538
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驻马店市科技进步奖项目范围
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驻马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的范围是:技术开发类项目(含重大工程、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社会公益类项目(含科普项目)、技术发明类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含科学专著项目)和软科学类项目,具体内涵如下:
1.技术开发类项目(含重大工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的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已完成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项目。
项目技术创新性突出。项目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项目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项目已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重大工程项目全面验收后,已经过两年以上的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社会公益类项目(含科普项目)
“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的项目。
项目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
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范围应用和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科普项目的推荐范围仅限于2003 年以来(含2003 年)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且出版发行满两年以上。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科普翻译类作品,不属于市科技进步奖科普项目的奖励范围。
3.技术发明类项目
“技术发明类项目”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及其推广应用的项目。
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即“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即“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该项技术发明成熟,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4.自然科学类项目(含科学专著项目)
“自然科学类项目”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项目。
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即“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即“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主要论文、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即“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5.软科学类项目
“软科学类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项目。
项目的研究难度、复杂程度和科研规模较大,观点、方法和理论有较大创新,科学价值和意义明显,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明显。 研究成果经过两年以上推广应用,已影响和进入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以上单位的决策,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