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51”科技创新人才遴选奖励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驻政办[2013]80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51”科技创新人才遴选奖励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151”科技创新人才遴选、奖励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5日 “151”科技创新人才遴选奖励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参照国家“千人计划”和省“中原学者”、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科技创新杰出青年计划和评选奖励办法,提出驻马店市“151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设立“151”科技创新人才奖项。“151”科技创新人才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天中科技创新英才”1人、“天中科技创新人才”5人、“天中科技创新青年”10人。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中科技创新英才”、“天中科技创新人才”和“天中科技创新青年”的遴选、奖励及管理工作,根据驻马店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驻马店市科技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151”科技创新人才奖旨在通过对在驻马店工作的科技人才的资助,培育我市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造就一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第三条 “151”科技创新人才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人才政策引导与资助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府、社会和单位共同投入、共同培养。第四条 “151”科技创新人才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三注重”(注重创新、注重研究成果、注重成果转化效益)的方针。第五条 “151”科技创新人才评审工作在市科技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科技奖励委员会设立市“151”科技创新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151”科技创新人才的评审,成员由相关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推荐 第七条“151”科技创新人才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第八条 申请者应在驻马店市境内工作,具备下面条件:(一)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学风,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驻马店市境内有固定工作单位;每年在驻马店境内从事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3.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60周岁,其中天中科技创新青年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坚持工作在科研生产一线;4.天中科技创新英才和天中科技创新人才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独立完成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创新性构思;天中科技创新青年具有相当于讲师级(含讲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5.天中科技创新英才应在自然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天中科技创新人才,应在自然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中,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制约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天中科技创新青年应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6.申请者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二)申请者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人,省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前三名完成人,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主持人;或国家发明专利获得者。2.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专项及“863”、“973”等〕的首席专家或主持人;3.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研究人员;4.国家专业技术杰出人才,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岗位科技人才等;5.我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市优秀专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入选者,市优秀“拔尖人才”,市“学科带头人”等。第九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151”科技创新人才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对申请者严格把关,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推荐,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教育工作者不在评奖范围。往届获奖励者不得重复参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二条 “151”科技创新人才的评审机构是驻马店市“151”科技创新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1.对“151”科技创新人才候选人材料、资格进行复审;2.对申报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3.对申报者拟开展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4.研究评审“151”科技创新人才人选。第十三条“151”科技创新人才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公示、批准。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1.不符合申请条件;2.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4.弄虚作假,有异议者。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评审和无记名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天中科技创新英才评审分两步进行:(1)确定参加答辩的候选人2名;(2)候选人到会答辩,确定1名天中科技创新英才。天中科技创新人才、天中科技创新青年评审程序与天中科技创新英才相同,并实行差额评选。每位申请者须由两位以上评委主审,评审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到会答辩,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过半数者方能当选。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第十六条 “151”科技创新人才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为公示期。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向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天中科技创新英才”、“天中科技创新人才”和“天中科技创新青年”获得者人选建议,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天中科技创新英才”、“天中科技创新人才”和“天中科技创新青年”获得者人选。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天中科技创新英才”当选者,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天中科技创新人才”当选者,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天中科技创新青年”当选者,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拔付,用于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151”科技创新人才及其承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过程管理,对人才培养、工作成就、团队建设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一般三年评估一次。第十九条 获得者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得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和报送有关材料。第二十条 推荐部门和单位要以“151”科技创新人才所在单位为主体,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学术或工作成就目标、团队建设目标、培养措施等。第二十一条 获得者每年年底应认真撰写《“151”科技创新人才年度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审核评议后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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